上海贝儿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奶瓶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婴童用品的销售。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BA-52240mlPPSU宽口奶瓶和BA-08240ml可丽儿奶瓶对“重力球”未设警示说明,小零件、标识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宽口奶瓶和可丽儿奶瓶各200个,至案发,分别销售24个和20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7600元,违法所得为82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0元、罚款人民币276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对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
上海亲清护理院涉嫌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翁郁腾(上海市宝山区翁郁腾水产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3年8月,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来访举报,反映其在上海市宝山区铁城路1555号市场内当事人处购买的梭子蟹存在短斤缺两的问题。经查明,当事人系市场内销售梭子蟹的经营户,梭子蟹经商家电子秤称重为0.830千克,消费者现场用自备的电子秤复秤重量为0.565千克。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使用市场内公平秤对消费者购买的梭子蟹进行复秤,确认实际重量为0.565千克。当事人使用自购的已被破坏准确度的作弊秤进行贸易结算,至案发,共计违法所得25159元。
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龙皓路店涉嫌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盲盒商品抽取概率案
当事人属于“罗森”连锁商超。2023年8月8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添乐卡通王巧克力豆10g”食品盲盒以“奥特蛋德凯奥特曼6”型式对外销售,内含9种普通款和1种隐藏款,但未公示上述款式的抽取概率。自2022年8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盲盒140个,销售额166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盲盒商品抽取概率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海优米一家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威宁路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案
2023年8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一外地来沪老年游客投诉,反映其在上海优米一家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威宁路店消费时遭工作人员辱骂。经查,消费者在当事人处消费时,店内员工尹某某业务不熟且服务态度不佳,双方因团购券使用问题产生争执。理论过程中,尹某某对消费者家属说出“我是你爹”的不当言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蓄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蜜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散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经营者商业混淆系列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混淆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3户违法经营者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20000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其余案件正在调查中。
上海福将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虹口公安分局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销售“麻辣牛肉”“嫩牛肉”“黑胡椒牛肉”等牛肉菜品的记录,但当事人实际未采购过牛肉,存在以其他肉品(鸭肉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通过外卖提供餐饮服务。为降低运营成本,当事人明知其采购的蚝油肉片半成品原料无牛肉成分,仍将蚝油肉片当作“牛肉”原料用于制作菜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6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及《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对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前沟足部保健有限公司(怡修电脑维修店)谎报用工用料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修理服务谎报用工用料的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虹口区郭静日用品商店对消费者作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赠送鸡蛋、组织外出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内参加养生讲座,现场播放自行制作的“驼奶与健康”PPT课件,通过宣称“驼奶对肾病的治疗”“驼奶对糖尿病的治疗”“驼奶对乙肝患者的作用”等宣称驼奶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从而推销售价远高于成本的驼乳粉。经查实,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90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