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肥城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在其他行政审批机关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辖区内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科学规划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均衡发展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合理承载。
第六条基本单元内的合理承载量由肥城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三)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
(四)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含住宿及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推拿按摩、洗浴足疗、美甲美容等)应当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标识和指引标识。
第八条零售点布局测算
零售点测算单元划分标准:
肥城市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科学规划的原则对基本单元进行进一步细化、测算。最小测算单元为乡镇、街道辖区内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的若干区域)。
测算单元内零售点饱和度的测算规则及布局标准:
(一)测算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度=该测算单元当前零售户数量/该测算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承载量。测算单元内的测算单元内零售点的饱和度达到或者超过100%的,视为该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区域消费,应在饱和度调整至100%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发放;
(二)测算单元内因城镇化建设而产生新居住区、商业小区或拆迁区;国家或地方扩建和新建区域的道路沿线、旅游景点,其零售点总量在不超过合理承载量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因政府政策性影响等因素,不超过该测算单元合理承载量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九条在基本测算单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的商业用房根据该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150套以下可设置1个;150套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50套可增设1个(余数达100套以上的按150套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60户的设置1个;每超过60户增设1个(余数达30户以上的按60户计算);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三)长途汽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火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以上交通枢纽配套有站前广场的,可增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侧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公路驿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四)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其营业区域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内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六)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商业步行街内按实际经营户数量计算市场内零售点容量,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上述场所零售点容量测算公式:
实际经营户数量*肥城市商业街区许可证容量指数。
超过零售点容量的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发放。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城区和乡镇驻地、行政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及间距的限制:
(一)弱势群体、优抚对象
1.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且独立自主经营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测算单元零售点饱和度的限制;
2.具有泰安市正式户口的特困户、低保户,能提供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明,且独立自主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测算单元零售点饱和度的限制;
3.具有泰安市正式户口,能提供合法有效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且独立自主经营的,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测算单元零售点饱和度的限制;
(二)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改变、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测算单元零售点饱和度的限制。
(三)因经营场所规划拆迁歇业后6个月以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以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测算单元零售点饱和度的限制。
(五)自然人持证主体(已享受过照顾政策的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年以上且近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已享受过照顾政策的除外)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七)因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以上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及间距的限制得情形,申请人仅享受一次,并仅限本人经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销售条件的;
(二)曾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三)2年以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查处的;
(四)租用外资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五)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二)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区域内;
(四)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的场所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七)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等;
(八)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泰安市教育主管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二)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进出通道口中间点,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但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三)两个零售点间距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间距测量应按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持证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累计停业一年以上的不作为合理布局测量参照依据。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不得超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