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三地消委会联合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3月12日,大足区消委会、资阳市消委会、内江市消委会联合发布“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多个消费领域,聚焦时下消费热点、维权难点,通过以案释法,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展示川渝三地消费维权协作成果。
案例一:手机故障拒“三包”两地联动得解决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岳县消委会”)向重庆市大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足区消委会”)转交了一件投诉。
“五一”期间,72岁的安岳人李先生到大足区高坪镇赶集,花费280元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全新老年机,但仅使用一周就无法正常开机。李先生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手机店经营者认为是李先生摔坏了手机不予退货。但其外观完好无损。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大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考虑到李先生居住在四川省安岳县,且年迈行动不便,为避免其来回奔波,于是协调安岳县消委会帮助李先生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陈述事实和意见,与大足区消委会、手机店经营者三方连线。
大足区消委会认为,手机店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李先生的手机是摔坏导致的故障,同时手机仅使用一周,还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应当按三包规定进行处理。
经调解,手机店经营者同意退款退货,消费者李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合法的退赔等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在安岳县消委会和大足区消委会的共同努力下,该手机店经营者最终意识到了自身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因未受到较大损失,消费者李先生表示不再追究手机店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自助餐供应不足惹争议
2023年8月26日,消费者方先生向大足区消委会投诉,当天中午他在某餐厅就餐,两人消费158元。方先生称,餐厅门口的宣传海报上显示,菜品丰富、食材高档,还特别标注了“不限量供应”,他向服务员确认所有菜品齐全后才进店就餐。
方先生认为,商家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质疑餐厅存在虚假宣传欺骗顾客的行为并要求商家退款。方先生与餐厅负责人沟通无果后,投诉至大足区消委会。
大足区消委会向当事双方了解了情况,经查,餐厅8月初开店营业,当天生意火爆,经营者缺乏后厨管理经验,加上对客流量把控不准,导致出现菜品供应不足,影响了消费者的用餐体验。
餐厅经营者对方先生的质疑矢口否认。调查中亦未发现餐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大足区消委会认为,商家应诚信经营,在消费者进店消费前应当如实告知可能出现供货不足,避免出现消费者的期望与实际体验落差较大的情况。
经调解,最终餐厅退还了当天的餐费158元,并向方先生表示歉意,方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餐厅的宣传海报中特别标注了“不限量供应”。餐厅的行为对菜品和数量做出了单方允诺,对于吸引消费者是否选择在该店就餐具有重大影响,应当按照该允诺提供菜品。方先生在向服务员询问并得到肯定答复后选择在该店就餐,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情况具有知情权,而商家具有真实、全面告知商品或服务情况的义务,如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经大足区消委会调查后,虽然无法认定商家在经营中有欺诈的故意,但其未按照宣传“不限量供应”相应的菜品,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影响了方先生的消费体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再来一瓶”难兑换消委助力获赔偿
2023年4月5日,饶先生向大足区消委会投诉称,当天在某便利店花3元钱购买了一瓶饮料,打瓶盖发现里面标注“再来一瓶”。但对方却以该店不支持此活动为由不予兑奖,饶先生认为商家不讲诚信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与商家交涉无果后,遂投诉至大足区消委会。
经调解,该便利店同意给消费者饶先生兑换了一瓶该品牌同款饮料并赔礼道歉,同时主动提出再向饶先生额外赠送两瓶同款饮料。双方均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便利店所销售的饮料在瓶身上有明确标注“再来一瓶”的有奖销售活动规则,是商家向消费者做出的一种承诺,属于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约定义务。
案例四:购买食用奶粉起纠纷消委成功调解
2023年11月22日,消费者何先生向大足区消委会投诉称,他于11月20日在某生活超市消费4000元为父亲购买了5罐驼奶粉,但父亲食用一天后出现发烧、呕吐、腹泻等症状。
医生反复诊断,提出何先生的父亲肠功能紊乱,消化不良,但未确定明确的病因,怀疑为食用奶粉不当所致。于是,何先生坚持认为超市销售的奶粉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父亲食物中毒,侵害了他的人身安全权。在找超市协商处理的过程中,双方因言语致矛盾升级,超市拒绝了何先生的退款要求,也拒不提供奶粉的质检报告。
经核查,何先生提供的购买记录、支付凭证和医院诊断证明等资料真实完整,该超市提供的上游厂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进销存台账等主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现该款奶粉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何先生购买的该批次奶粉也在保质期内。
经大足区消委会核实,何先生的父亲食用该款奶粉出现的症状实际为过敏反应,不属于食物中毒,奶粉本身并无质量问题。
经调解,超市同意对未开封的4罐奶粉退货退款,退还何先生3200元,何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本案中,消费者何先生要求超市提供奶粉的质检报告是合情合理的,因此,超市拒绝提供质检报告的做法侵犯了何先生的知情权。
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本案中,消费者何先生质疑购买的驼奶粉有质量问题,导致了其父亲出现上吐下泻等一系列症状,认为超市侵害了其父亲的人身安全权。最终经核实,超市销售的驼奶粉实际上无质量问题,只是因部分人群对特定产品过敏所致,也就是超市侵害何先生父亲的人身安全权这一说法并不成立。由于何先生父亲对此款驼奶粉过敏,已不方便再食用,因此大足区消委会依法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五:自制白酒应告知消委调解获赔偿
经隆昌市消委会调查,雷先生家的老人喝了许多人参酒,感觉胸口难受、喘不过气。雷先生咨询后得知,人参是药品,老人有冠心病,喝多了难免会喘不过气、血压升高。
购买时,该店铺老板并未强调不适应人群,包装瓶也未标注不适应人群、每日限量或者孕妇儿童不宜适用。雷先生认为,该酒包装瓶无任何字体标识,属于“三无”产品,希望商家进行退赔,如后续老人有任何不适需商家承担责任。
依据《消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本案中,商家对销售的产品未标注产品的详细信息,另对于销售酒类食用产品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产品适宜人群,防止危害发生。商家在提供产品与服务时,应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案例六:换购戒指易断裂消委调解化纠纷
2023年2月6日,内江市高新区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吕女士的投诉称,她于2月4日在某商场金店用金珠子抵扣769元后又支付788元,换购了一枚吊牌价1800元的金戒指。2月6日,该换购的金戒指焊点断裂,险些丢失。吕女士找到金店要求更换,工作人员要求收取10%的加工费。
吕女士认为金戒指是换购的新商品,戴了几天就出现焊点断裂,是质量问题,收取10%的加工费不合理,应按8折折扣更换新的金戒指。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吕女士向高新区消委分会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经过高新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该金店负责人承诺无条件为消费者吕女士更换同款式的金戒指,并表示了歉意。吕女士对高新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中,消费者以以旧换新的形式换购了商品,所换购的商品即为新的商品,经营者应保证该商品的质量、性能等符合使用安全标准,并且承担“三包”义务。在质保期内另外收取加工费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消委会依法调解,既纠正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又挽回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28日,70多岁的张先生到内江市东兴区消委会投诉称,2022年12月,他收到了一个“评书机和几张宣传单、一份承诺书”的免费快递包裹,宣传由甘南州合作市某医院生产的“南杰格瓦藏药”是一款能战胜一切疾病的药,“如患者服用我院药品30天后,如确有效果不明显或患者对疗效不满意的,我院承诺:对剩余未服用药品给予全额退货退款”。
按照说明书连续服用了几个月后,张先生发觉一点效果都没有,想联系对方退还剩余药品的购药款,但却一直无法取得联系。后听邻居说“3·15”晚会曝光了这类免费评书机卖药的骗局,才知道自己上当了,于是找到东兴区消委会。
案例八:网购蛋糕遇假平台经营者须担责
2023年10月27日,资阳市安岳县消费者杨某向安岳县消委会投诉,他在某外卖平台订购“金麦香”蛋糕店的蛋糕,收货时发现该蛋糕的品牌、款式与自己的预订不符,与商家联系沟通协商无果,要求退货退款。
经核实,消费者杨某通过某外卖平台上的“金麦香”蛋糕店网购蛋糕一个,支付费用248元,有购买支付记录。
该“金麦香”蛋糕店联系杨某所在地的某蛋糕店,让其为杨某制作、运送蛋糕一个,并支付蛋糕费用和运送费用共计178元。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发现,该“金麦香”蛋糕店在某外卖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并非真实信息,系冒用安岳县石羊镇某蛋糕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此蛋糕店并未在该平台注册。
消费者杨某所在地的蛋糕店认为自己接到订单,并正常送达订单,已完全履行合约,不存在过错,不愿意退款。平台上的“金麦香”蛋糕店在发生消费纠纷后已拒绝退款,其真实身份无法核实。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宣传和沟通,该平台主动承担了赔偿责任,先行赔付杨女士网购蛋糕款248元,至此,消费者杨某的诉求得到了完全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商品销售者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之规定,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网络平台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的义务。
案例九:未成年游戏充值引纠纷多部门联合调查护权益
2023年7月28日,资阳市乐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乐至县消委会”)收到县委宣传部转发的该县东山镇方广村未成年人彭某钱网络消费退费遇阻的投诉。投诉反映,6月1日至22日,未成年人彭某钱在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父亲彭某东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由北京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233乐园“迷你世界、逃跑吧少年”等游戏,累计充值78次,共消费5131.64元。
彭某东知晓后多次交涉要求退款,该公司均以提供资料不全等为由拒绝退款。
乐至县消委会立即联合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工作组,从2023年7月29日至8月1日,着手开展案情调查、情况研判和事实认定。
8月7日,该公司向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复函,确认本案消费主体为未成年人且消费金额无误,充分考虑投诉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监护情况,突破公司常规退赔充值金额70%的上限,最终与投诉人彭某东达成和解,退费80%,合计金额4098.4元。
《消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彭某钱享有要求该公司退还消费金额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未成年人在该公司的充值消费行为事前未经其家长(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其家长向该公司申请退款的行为,表明对其充值消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予追认,故该公司应依法将未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消费金额退还。
由于该纠纷投诉主体特殊性及投诉处置管辖权限问题,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高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乐至县消委会秉持“民为本、行为民”工作理念,强化纠纷属性研判,主动沟通协调,首次创新使用《消费纠纷处置建议函》,敦促该公司充分考虑函件建议。最终,该公司将本案作为特殊案例处理,突破公司内部常规退赔充值金额上限进行退款。
案例十:抬高价格搞补贴实际购价却无差
2022年6月20日,资阳市安岳县龙台镇的消费者周某,在某医疗器械经营部举行的促销优惠活动中,花3980元购买了某款保健品10瓶。但随后发现所购买商品的优惠活动价与原售价3980元一致,觉得受到欺骗,要求退货退款。该医疗器械经营部不予理会。消费者周某遂向安岳县消委会投诉。
经查,现场柜台上待售的标注有较小价签的共轭亚油酸,零售价为“398元/瓶”,在活动前期,该医疗器械经营部的该款商品的实际零售价也为398元/瓶,购进价为140元/瓶。
安岳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发现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遂向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2022年7月6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3月2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000元,2023年12月21日结案。
安岳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告知该医疗器械经营部,依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具有提供商品和真实信息的义务,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诱导和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该医疗器械经营部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销售行为有错,并全额退还消费者周某3980元,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此类消费纠纷,多数消费者为维权意识薄弱的中老年人,容易轻信商家的宣传,易跟风购买。经营者通过事先抬高销售商品价格,再搞降价优惠活动,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所遭受损失,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安岳县消委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经营者的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购物时要坚持理性消费,选择正规渠道,涉及“优惠”“中奖”等诱惑信息要提高警惕,购买商品后保存好有效的购物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024年川渝“五区县”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促进重庆市潼南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安居区、资阳市安岳县、资阳市乐至县消委会交流合作,提升调处消费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川渝五区县联合发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重庆市潼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绿色食品虚假宣传消委调解助力维权
消费者朱先生通过淘宝网站购买了一袋粉条(2500克),商家在网站网页上宣称是绿色无公害食品,且包装上印制有绿色食品无公害字样。朱先生收到粉条后,随机在物流单上签字确认。当天,朱先生察看了包装,发现无绿色食品标志,且与网站上展示的包装并不相同。朱先生觉得上当受骗,认为卖家属于虚假宣传,感觉受到了“欺诈”。他联系网站,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于是,朱先生到潼南区消委会上和分会投诉,要求卖家退货赔偿并要求予以查处。
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基本属实:一是涉诉商品在淘宝网站页面商品详情下的具体商品彩页介绍中确实标有“绿色食品”字样;二是联系本地生产厂家并到其生产基地进行查看,检查中并未发现包装上有“绿色食品”字样。厂家表示在包装上使用“绿色、无公害食品”标志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才可使用,作为生产厂家一直很规范,从未随意使用“绿色标志”。事实证明,是网店商家为了促进销售,在其网站页面通过后期P图处理,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上和分会要求淘宝网站商家立即撤销其在网站页面上的“绿色食品”宣传内容,退回消费者货款61.9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给予消费者500元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在网站上的宣传客观上造成了朱先生的误解,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质量证明标志,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上级农业质量管理部门申报,经过审查审批通过,取得《绿色食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才可在其包装上使用。一切假冒、伪造或使用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均属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和条例予以处罚。上和分会经过调查核实,生产厂家并未在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家使用绿色食品的属于虚假宣传,要求商家对消费者予以退款赔偿,并责令改正。
(重庆市潼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直播购物有风险,消委介入获真相
2023年8月4日,遂宁市安居区消委会接到杨女士投诉称:在某抖音号现场直播间购买了一桶菜籽油,花费99.8元,后其看到直播间的榨油坊生产环境很差,怀疑购买的菜籽油很脏,希望协调商家退货退款并核查菜籽油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安居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此提醒:随着电子商务崛起,直播电商以模式新颖、互动性强、主播自带流量实现了精准营销、娱乐带动消费,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的背后,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很突出,因此消费者要做好消费过程的留痕管理,一旦出现纠纷,投诉后可追溯、可查询、可举证、可追责,以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商品质量、消费环境关乎消费者的信心,关乎企业自身的存亡,保障食品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食品经营者应当肩负的责任。同时商家也要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检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诚信经营,让消费者买的安心、用得放心。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反向抹零多收费用市场监管依法维权
接到投诉后,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30日对投诉人所反映的餐馆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通过核对账单发现,2023年1月26日,投诉人在该餐馆消费金额为363.5元,但餐馆实收了364元,多收取了0.50元,与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相吻合。经向商家了解,该餐馆于2022年12月28日购买了此收银系统,2023年1月1日正式启用,该系统设置采用的是按角四舍五入到元的收取方式。经工作人员现场提取该餐馆结账收银票据核算,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已采用“反向抹零”方式多收取消费者费用合计45.10元。
该餐馆收取消费者未标明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通过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商家主动退还了多收取投诉人的费用。同时我局对该店所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诉转案调查处理。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我局责令该餐馆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尚未退还的费用依法进行了没收,同时处罚款1500元。
“反向抹零”行为在现实消费活动中时有发生,也普遍不被大家所重视。商家以“反向抹零”方式多收取消费者费用,看似钱少、事小,且很多消费者也没有去计较,但这种行为实实在在侵害的是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理应得到重视和纠正。船山区市场监管局不因事小而不为,而是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对“反向抹零”多收费用的商家依法进行了处罚,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警醒商家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不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事,从而为遂宁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消费者网购蛋糕遇到假冒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
2023年10月27日,安岳县消费者杨某向安岳县消委会投诉:其在某外卖平台订购“金麦香”蛋糕店的蛋糕,收货时发现该蛋糕的品牌、款式与自己的预订不符,与商家联系沟通协商无果,要求退货退款。
经核实,消费者杨某通过某外卖平台上的“金麦香”蛋糕店网购蛋糕一个,支付蛋糕费用248元,有购买支付记录为凭。该“金麦香”蛋糕店联系消费者杨某所在地的某蛋糕店,让其为杨某制作、运送蛋糕一个,并支付蛋糕费用和运送费用共计178元。进一步核实:该“金麦香”蛋糕店在某外卖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并非其真实信息,系冒用安岳县石羊镇某蛋糕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此蛋糕店并未在该平台注册。消费者杨某所在地的蛋糕店认为自己接到订单,并正常送达订单,已完全履行合约,不存在过错,不愿意退款;平台上的“金麦香”蛋糕店在发生消费纠纷后已拒绝退款,其真实身份无法核实。
一、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商品销售者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二、网络平台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平台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未成年游戏充值引纠纷多部门联合调查护权益
2023年7月28日,乐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乐至县消委会)收到县委宣传部转发的该县东山镇方广村未成年人彭某钱网络消费退费遇阻的投诉,该投诉反映,6月1日至22日,未成年人彭某钱在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父亲彭某东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由北京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经营的233乐园“迷你世界、逃跑吧少年”等游戏,累计充值78次,共消费5131.64元。彭某东在知晓情况后多次交涉要求退款,该公司均以提供资料不全等为由拒绝退款。
接诉后,乐至县消委会立即联合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工作组,从7月29日至8月1日,着手开展案情调查、情况研判和事实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彭某钱享有要求该公司退还消费金额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未成年人在该公司的充值消费行为事前未经其家长(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其家长向该公司申请退款的行为,表明对其充值消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予追认,故该公司应依法将未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消费金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