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极县丙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0MA7ADXRP61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东丰庄村智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寇卫起
身份证号码:130130*****8092736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无极县丙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无极县丙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4年5月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事实已查清。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无极县丙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设计、印制的宠福轩?雪梨卷鸭肉包装袋标注的内容有:“宠福轩?、雪梨卷鸭肉、高蛋白、鲜、0添加、降火去泪痕、净含量:60克”。无极县丙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10以后未使用此包装袋。无极县丙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设计、印制的宠福轩?雪梨卷鸭肉包装袋标注的内容其中:“降火去泪痕”未能提供科学依据和科学实验数据,以歧义性文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2024年5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5、包装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6、无极县丙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主动提交整改书,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提供,并经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4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1602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印制包装,包装上的内容以歧义性文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意识到开展“好评返现”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后,主动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130130230000004456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