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经开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承办法官向记者披露了案件详情。
两名男子禁渔期以身试法,深夜锚鱼被抓现行
梁某某是一名电工,其朋友袁某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二人因钓鱼这样的共同爱好而相识。渐渐的,二人不满足于日常钓鱼。在上网期间,他们搜索发现有帮助提升捕捞效果的特殊工具,开始跃跃欲试。
二人获悉有一种叫“钩刺耙刺”的锚钩渔具,只需要用粗鱼线绑着锚钩在不同深度的水层中搜索鱼群,锋利的鱼钩就能将大鱼锚上来。商量好后,二人在网上购买了各种捕捞工具。去年4月,袁某某、梁某某相约在广陵区沙头河大坝附近的禁渔区内,多次使用禁用的锚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我们迟点到达现场,防止有人发现,一般晚上大家都回家睡觉了。”就这样,二人于去年4月8日至4月15日,开车携带工具,先后四次前往沙头河大坝附近禁渔区,到达现场后,他们随即着手准备,将锚钩安装在锚杆上,接着装上鱼线、鱼饵等,通过抛竿锚鱼等动作,联手进行锚鱼活动。
心存侥幸不可行,非法捕捞终获刑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二人多次非法捕捞的区域系禁渔区。谈及为何实施非法捕捞,嫌疑人梁某某称:“下班后想赚点外快,活鱼就卖给汤汪附近的饭店。”至于捕捞上岸后的死鱼,二人则平分拿回家自己食用。另一名嫌疑人袁某某告诉民警,非法捕捞的工具锚杆、钩刺耙刺等,均是二人在网上花钱买来的。
经查,2023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梁某某单独或相约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河大坝附近禁渔区内,多次使用禁用的锚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中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捕捞4次,渔获89公斤,非法获利600元;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捕捞3次,渔获59公斤,非法获利150元。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梁某某使用的渔具为钩刺耙刺,只需要用粗鱼线绑着锚钩在不同深度的水层中搜索鱼群,锋利的鱼钩就能将大鱼锚上来。事实上,二人使用的钩刺耙刺、锚钩等工具属于明文规定的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装上锚钩,看起来更像一根技术升级的鱼竿,在很粗的鱼线上拴着很多像船锚一样的鱼钩,锋利无比。
日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扬州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庭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近年来,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莫让渔网入‘法网’,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渔具进行垂钓或捕捞是违法行为,一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该案的承办法官提醒,请大家保护生态环境、遵纪守法,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而去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应及时举报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共建美好家园。
法官说法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什么渔具属于禁用渔具?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通告中明确规定了10大类目共计36种禁用渔具。
本案中,袁某某、梁某某使用禁用的锚鱼工具。钩刺耙刺装上锚钩,抛竿后通过快速收杆,将尖锐的钩刺穿插入鱼体,以挂刺的方式捕捉鱼类。用这种设备“钓”上来的鱼,全身多处被鱼钩挂住,这种作业方式会对鱼类造成严重伤害,即使鱼类被放生或侥幸逃脱,被锚钩划伤也很难存活,对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的生态破坏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