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邢农(饲)罚〔2023〕4号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
5.**询问笔录1份;
6.***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询问笔录1份;
8.***提供的“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出库单复印件1份;
9.***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询问笔录1份;
11.***提供的“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采购单复印件1份;
13.当事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
1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15.现场照片1张。
1-2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性;
3证明了现场检查发现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的现场情况;
4证明查封(扣押)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的现场情况及产品数量;
5-13证明当事人采购并销售了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的违法事实;
14证明了“天趣优品”商标所有人为***本人;
15证明了查封(扣押)现场对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清点数量的情况。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