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核算要点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

第一种:定额征收;

(顾名思义,按照固定的金额征收税金(不同行业同一街道或者同一街道不同行业可能都不一样),这种情况下可以领用定额发票,需要普通发票可以去税务代开(以税务机关实际扣除为准))

第二种:核定征收;

(个私办会根据行业来确认一个核定率,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缴税,计算公式:收入*核定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种:查账征收;

(与企业无异,正常做账,收入成本准确核算,按照实际利润缴纳税金)

三种方法纳税人无太大选择权,由个私办决定(一般初期是定额,后期根据开票金额收入增大会要求纳税人更换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的财税特点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六、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七、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缴费范围,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八、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九、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1、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2024年度甲个体工商户共发生工资薪金支出40万元,其中实际支付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26万元,支付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14万元。那么,这40万元工资薪金能否全额在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个体工商户支付给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14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支付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不过,个体工商户业主还可以适用以下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生产经营所得每年可享受6万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十、个体工商户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商业保险费用: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借款费用: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6、利息支出: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汇兑损失: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8、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此外,需要我们注意如下事项:

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2.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9、业务招待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此外,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计算如下:

10万元*60%=6万元;120万元*5‰=0.6万元<6万元;因此,当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0.6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广宣费限额计算如下:

120万元*15%=18万元>5万元,因此,当期发生的5万元广宣费可以全额扣除。

11、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2、各类规费: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3、租赁费: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4、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5、劳动保护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6、开办费: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7、捐赠支出: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8、研发费用及设备支出: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9、家庭支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一、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例.甲个体工商户2024年度共计发生费用支出20万元,但是无法划分上述费用支出中用于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与个人、家庭生活费用支出具体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则甲个体工商户2024年度可扣除的费用限额=20*40%=8万元。

十二、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十三、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计算公式: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案例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当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时,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计算公式可化简为: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50%

案例二: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万元

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温馨提示: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

案例:甲个体工商户2024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12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支出88万元,发生可在税前列支扣除的税金支出5万元。因水灾发生损失3万元,企业自有运输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损失2万元,已知上述损失均可以在当期税前列支扣除。此外,截至2024年度,甲个体工商户尚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个体工商户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呢?

根据上述公式,应纳税所得额=120-88-5-(3+2)-0-20=2万元。【2024111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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