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上诉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N.V.)
被告(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章云树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案号:(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3号
二审案号:(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
“Cartier”品牌于1847年在法国巴黎创立。“Cartier”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202386)于1983年12月15日在我国注册,“卡地亚”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83315)于1995年10月14日在我国注册,该两个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系该两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自2000年起,报刊、杂志等媒体对Cartier(卡地亚)品牌进行了报道。2005年至2010年,原告持续性地在《世界服装之苑》、《时尚芭莎》、《商务周刊》、《东方航空》等杂志上展示了多款Cartier(卡地亚)品牌的首饰。2009年9月5日至2009年11月22日,北京故宫博物院举办了“卡地亚珍宝艺术展”。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坤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玉玛公司)在其网站页面、宣传手册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卡地亚”、“卡地亚KADIYA”,并宣传“卡地亚,世界珠宝界中最优秀的代表,被誉为‘皇帝的珠宝商、珠宝商的皇帝’,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产品以顶级珠宝的品位、高贵、坚贞、永恒作为设计灵魂,全力打造K金砖的KING。”
2010年3月5日,原告在被告章云树经营的上海闵行七宝兄弟陶瓷经营部购买了规格600*600陶瓷砖一片,价格人民币210元(以下币种同)。该经营部开具的发货单及发票上注明“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红色”等字样。
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第202386号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珠宝、钟表等商品上的“Cartier”商标,以及第783315号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宝石、钟表等商品上的“卡地亚”商标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驰名商标。
被告铭坤公司、被告金丝玉玛公司在宣传手册、网站页面上对其生产、销售的陶瓷砖产品进行宣传时使用“卡地亚”或“卡地亚KADIYA”字样,侵犯了原告的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章云树销售了铭坤公司生产的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产品,并在销售凭证上使用“卡地亚”字样,其行为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卡地亚”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铭坤公司、被告金丝玉玛公司在宣传手册、网站页面上将原告的“卡地亚”与其自己的“卡地亚”系列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手段,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乘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铭坤公司、金丝玉玛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章云树作为被告金丝玉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涉讼产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明知的,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铭坤公司、金丝玉玛公司、章云树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铭坤公司、金丝玉玛公司、章云树共同上诉称:1、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的“卡地亚”、“Cartier”两项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缺乏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未将“卡地亚”、“Cartier”作为商品的商标使用,不足以误导公众,未对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不构成驰名商标侵权。3、上诉人的“金丝玉玛”品牌是建材行业的知名品牌,上诉人经营的产品有别于被上诉人经营的产品,上诉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企图通过使用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上诉人没有搭乘被上诉人商标知名度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当,违反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确定赔偿额度,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卡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卡地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被告“傍名牌”而引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是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二、关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在网站、宣传手册或者销售凭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卡地亚”、“卡地亚KADIYA”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是被告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中采用了将原告的“卡地亚”品牌与自己的“卡地亚”系列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本案被控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方式也比较特殊,被告采用了将原告的“卡地亚”品牌与自己的“卡地亚”系列产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被告铭坤公司与金丝玉玛公司在宣传中首先介绍“卡地亚”品牌,称“卡地亚,世界珠宝界中最优秀的代表,被誉为‘皇帝的珠宝商、珠宝商的皇帝’”,接着又宣传自己的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产品,称“以顶级珠宝的品位、高贵、坚贞、永恒作为设计灵魂,全力打造K金砖的KING”。法院认为,“卡地亚”品牌的品质和荣誉是专属于原告卡地亚公司的,两被告在明知卡地亚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将“卡地亚”品牌与自己的“卡地亚”系列产品相提并论,这种宣传方式具有借助原告商誉宣传自己产品并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