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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作者系中国品牌与防伪/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孔迪
编者按:从常识角度理解,玩具似乎可分为专供成人和专供儿童玩耍两大类;但从标准角度来看,我国的“玩具”概念选择了狭义定义。强制性国家标准GB6675.1-2015《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沿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8124-1标准《玩具安全…》中的表述,将“玩具”仅定义为“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所有产品和材料”,直接排除了14岁以上人群。我国CCC目录中的“玩具”(2202类)也严格限定为“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这几项。但在实践中,仍有部分产品兼具了供成人和儿童玩耍的属性,但因标识信息不全或属性新颖、性质功能尚不明确,导致无法直接进行判定是否在“玩具”范围。作者认为可以从“常识角度对产品用途的认知”“产品自命名”“明示适用年龄”“公开执行标准”和“以文字或图片方式表明的预期用途”这5个方面进行综合界定,并列举了收藏品(模型)、类似体育用品、类似学生文具、存在玩耍属性的“三无”产品等一些实例进行了详细探讨。这对市场监管系统的执法人员如何判定兼具儿童玩耍属性的产品是否属于“玩具”和CCC目录范围提供了参考。
从常识角度理解,玩具似乎可分为专供成人和专供儿童玩耍两大类;但从标准角度来看,我国的“玩具”概念选择了狭义定义。强制性国家标准GB6675.1-2015《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沿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8124-1标准《玩具安全…》中的表述,将“玩具”仅定义为“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所有产品和材料”,直接排除了14岁以上人群;这种依据年龄界定的玩具定义实际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略有差异,如美国是12岁以下,日本、欧盟都是14岁以下),国内外均未制定专供成人玩耍的玩具标准。
因此,我国CCC目录中的“玩具”(2202类)也严格限定为“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这几项。但在实践中,仍有部分产品兼具了供成人和儿童玩耍的属性,但因标识信息不全或属性新颖、性质功能尚不明确,导致无法直接进行判定是否在“玩具”范围。笔者认为可以从“常识角度对产品用途的认知”“产品自命名”“明示适用年龄”“公开执行标准”和“以文字或图片方式表明的预期用途”这5个方面进行综合界定,而且应当从严要求,下面举一些实例进行探讨。
一、收藏品(模型)
图1-图3为“盲盒”,图4、图5为“模型枪”
以上这些图片里的盲盒、模型枪,不论从“常识角度对产品用途的认知”或“以文字或图片方式表明的预期用途”来看,均有较明显的儿童玩耍属性,但去店铺检查会发现普遍都没有CCC标志,绝大多数生产厂家也都未办CCC认证,这是为何呢?
实际上,它们是合理合法地利用了标准排除项、规避了“玩具”属性,GB6675标准第1项“范围”中明确写道:“下列产品在本部分中不认为是玩具”,包括了“收藏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清晰可见、易于辨识的标识,说明供14岁及以上收藏家使用”,还列举了几类收藏品的示例(例如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仿真武器等)。
而盲盒一般被认为是示例中的“民族玩偶和装饰玩偶及其他类似物品”;而模型枪则较为符合“仿真武器”一类。为了进一步规避“玩具”属性,上述两款产品先是通过特定命名(盲盒、模型枪)明确了自身属性并非玩具,然后又通过明示适用年龄排除了14岁以下儿童,另外还将执行标准标注为GB/T26701《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该标准文本写道:“适用于电压小于或等于36V或不带电,预定供14岁以上青少年及成人收藏、玩耍或使用的模型类产品,包括静态或动态的航空航天模型、航海模型和车辆模型等”(其实重要是这个“等”字)。综合上述5个方面衡量,其中有3项均否定了玩具属性,所以认定不属于“玩具”;但也有个别厂家对此理解不透彻、规避不到位,例如第3张图片的盲盒就同时标注了GB6675标准和15岁以上适用年龄,明显自相矛盾,就算不按照未经认证处理,但依据明示GB6675国标抽样送检,也很有可能因不合格被罚(因为玩具标准的检测项目和要求均比模型标准的要高)。
二、类似体育用品
图6为“飞行棋”,图7为“思维棋”,图8为“跳棋”
三、类似学生文具
图9、图10为未标标准的“早教机”,图11为标注GB21027学生用品标准的“圆珠笔”
按上述原则逐项分析:在“常识角度对产品用途的认知”方面,两者分别是学生用简易计算器和书写用途圆珠笔,都更倾向于学生文具,所以还要结合“明示适用年龄”(前者为4岁以上,后者为6-14岁)、“以文字或图片方式表明的预期用途”“产品自命名”和“公开执行标准”来看。前者在包装上功能介绍里详细描述了“闯关模式”和“游戏模式”的玩法,把玩耍属性与计算功能并列为主要功能,还特意命名为“数学早教机”,但未标注任何执行标准;而后者不仅在产品名称、用途描述上都未强调玩耍属性,而且还通过明示GB2102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的方式进一步规避“玩具”属性。这么一对比就可以看出来,前者应当归入CCC目录中的“电玩具”,而后者则不属于CCC目录范围。
四、存在玩耍属性的“三无”产品
图12-14为“沙漏”,图15为“画板”,图16为“滚铁环”
这类产品往往是非正规厂家甚至小作坊生产的,通常品质低劣,厂家为避免质量纠纷或售后问题,往往以“三无”(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状态出厂、销售,在产品本身未标注“产品自命名”“明示适用年龄”“公开执行标准”的情况下,界定是否属于CCC目录内的玩具,主要就得结合“常识角度对产品用途的认知”,和包装或销售网页上“以文字或图片方式表明的预期用途”来综合考虑。
比如第一种“沙漏”虽然外包装上未标注任何信息,常识角度看并无限定使用人群(成人、儿童均可以),但其网店销售链接名称已经直接标注了“儿童xxx玩具”字样,而且网页里也多次通过文字描述(吸引儿童注意、玩耍抗摔…)和照片列举了该产品的预期用途,所以应属于CCC目录范围;反之如果销售链接和网页中压根不提儿童玩耍属性(明示为工艺品,只表述计时用途并强调供成人使用),则完全可以规避。
第二种“简易画板”从常识角度看已经有较明显的儿童玩耍属性,加之外包装上还有英文的“TOYS”(玩具)和“Age3+”(3岁以上)字样,其属于目录内玩具的性质已不言而喻。
第三种“滚铁环”略微复杂,需要结合网页介绍里的产品尺寸、用途举例和具体功能来界定,如果链接中已通过文字或产品尺寸明示了适用于青少年或成人竞技比赛或拓展,则不属于CCC目录范围;但图16直接标注“儿童滚铁环”甚至写明“幼儿园专用”(尺寸确实偏小),视作对外承诺主要功能是供儿童玩耍,加之滚铁环并非正式的体育运动项目,无法认定为体育用品,所以笔者更倾向于认定为CCC目录内的塑胶或金属玩具。
因国家标准GB6675的适用范围规定较为严格(“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所以对一些兼具儿童玩耍属性的产品是否属于“玩具”和CCC目录范围进行界定时应当从严把握,即只有5个项目中大多数均为否定结果,才可以视为规避到位、不能认定为“玩具”。
2018年国家认监委在回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商场查获的一批塑料“南瓜灯”“小斧子”(已明示执行节日装饰品的企业标准)是否属于CCC目录范围的复函中写道:“产品仅明确了不适用于3岁以下使用或者玩耍,但并未明确仅供14岁以上使用,同时并未明确不能被玩耍,且产品均为塑胶材质,综合以上信息,所述产品具有明显的玩具属性,应满足强制性认证要求”,可见这5个项目的重要程度还有区别。根据复函的要求,笔者认为应按照“产品自命名”<“常识角度对产品用途的认知”<“公开执行标准”<“明示适用年龄”<“以文字或图片方式表明的预期用途”排序,单项考核后再汇总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