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乐福尔商贸有限公司、马文斌、彭永英、深圳市恒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庄信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3民初723号
案由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孙虹
书记员
史明昊(兼)
当事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被告:深圳市乐福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1号和磡工业区B区2号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4351X6。
一审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乐福尔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店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小米派”字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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