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非法经营额4339万余元),涉嫌犯罪,遂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3月31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何某(雪狼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该案是执行行刑衔接联动制度的一起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案,商请公安机关配合,迅速固定证据;同时将庭审证据标准理念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将证据做细做实,顺利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效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还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了企业和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防范意识,营造齐抓共管、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大环境。
2023年4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督办专项行动中会同公安部门对珠山区九景陶瓷店进行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分别在其店内货架、仓库及物流点发现多款底款标识为“景德镇”、“景德镇制”、“景德镇彩”的陶瓷产品。因案情需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共计747件。经审批,执法人员在4月19日对该批陶瓷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上述陶瓷产品是当事人从福建德化厂家成套订制购入,为提高利润,要求德化厂家加注“景德镇制”、“景德镇”、“景德镇彩”的底款,产品未在景德镇市有过任何加工程序。经统计,当事人共采购960件侵权陶瓷产品,销售213件,货值金额共计42400元,违法所得1022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陶瓷产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96万元,没收侵权产品、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3: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案件简介:2023年4月6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吴胜忠是鹰潭市华驰企邦财务有限公司、鹰潭市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鹰潭市华驰企邦财务有限公司从事工商登记注册代理,税务咨询、代理,商标代理业务;鹰潭市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商标代理。当事人为了推广业务,把其个人注册的商标印制在上述两公司的宣传页内,在名称为“华驰企邦”的宣传页中宣称其拥有糕点类精品商标、眼镜类精品商标共224件,经当事人确认其中71件商标系其本人申请注册。
经查,当事人以其名义共申请注册商标130件,其中已注册商标117件,涵盖29个类别。当事人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注册商标有使用的仅3件,超过三年未使用的共94件。当事人利用其从事商标代理的职业优势,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既无实际使用的行为,也无准备使用的意图。当事人对其大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意图将大量申请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牟利,当事人的行为系《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0.2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典型案件。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保护正常申请商标注册市场主体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教育警示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4: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销售侵犯“德高”等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骏润德高”瓷砖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2.38万元。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重拳出击,深入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傍名牌”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及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月28日,该局联合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丰县公安局赶赴南城县调查,在南城县天井源乡发现当事人南城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生产窝点,依法对该场地及生产设备、涉嫌侵权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商标权人辨认,涉案物品假冒侵权商品。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橡胶木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纸箱和家具产品,罚款3.86万元。
典型意义:南康是我国实木家具之都,南康家具产品知名度高。现代家具产业是全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计划之一。保护好家具企业商标权,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南康家具区域公共品牌形象,促进地方主导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7: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李文锁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0.66万余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服务商标权案件。当事人商标法律意识淡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同类经营活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办此案,对增强经营主体法治意识,保护注册商标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的市场环境有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8: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烧酒;开胃酒;威士忌酒;鸡尾酒;含酒精果子饮料;白兰地”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02月20日。
2023年4月25日,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芦溪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万学辉在芦溪县辖区内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从万安文处购入“国窖1573(52度)”的白酒20箱,每箱6瓶,共120瓶,2000元/箱,共40000元;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以售价650元/瓶的价格销售2瓶至芦溪县芦溪镇众合名烟名酒行处,销售金额为1300元。上述涉案商品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辨认,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行刑衔接中反向移送的商标保护案件。案件先由公安部门立案并开展调查,刑事部分起诉判决后,再将犯罪证据不足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进行移交;行政机关依法查清事实,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行刑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9: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雕铣机的木料夹持定位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因本案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与创造技术方案紧密相连,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有一个较深入的了解,故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且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执法人员作为合议组组长,深入赣州某家具公司工厂进行现场勘验和现场技术特征比对。经技术特征比对和口审质证,涉案侵权产品上的装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应视为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赣州某家具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8相同技术特征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吴某的发明专利权。
2023年8月3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赣州某家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吴某发明专利。
典型案例10:景德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陶瓷花器(奇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景德镇市贝汉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获得名称为“陶瓷花器(奇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130401899.9。2023年7月4日,景德镇市贝汉美陶瓷有限公司就该专利与景德镇市岐素陶瓷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书面请求对销售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抖音平台店铺经营者住所地进行调查取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景德镇市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方案》,将该案列入快速处理通道,并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被请求人处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现场发现涉嫌侵权产品异形花瓶55套并现场抽样一套,后续对被请求人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3年9月28日,请求人向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纠纷行政调解请求,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受理立案,向被请求人送达意见陈述通知书,并于2023年10月9日组织双方在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通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衔接机制,引导双方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快速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最终,被请求人向请求人支付了侵权赔偿金4万元,调解协议得到快速履行,至此本纠纷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