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这个读者把发票发过来,是因为他觉得,他在开票系统查询,住宿费的大类编码简称是*住宿服务*,而不是*旅游服务*。
这个读者说的没错,如果你开的住宿费,选择编码后,发票打印出来,编码简称确实应该是*住宿服务*住宿费。
如下图:
那为什么这张发票又摇身一变,简称又不一样呢?
难道是开错了吗?
我们先不忙回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二哥先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业务。
现在通过网络平台消费更直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距离因网络变得越来越近,消费变得越来越简单,而越简单往往就能更促进消费的完成。
你在平台上下单买东西,背后卖给你东西的可能是平台上注册的商户,也可能是平台自己。
非常典型的就是京东的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自营业务说白了就是京东自己在自己平台卖,非自营就是其他公司挂在平台上卖。
别人在自己平台卖,平台收取服务费,挣的是服务费的钱,服务费收取单独计税开具相应的发票。消费者购物取得的发票那就是别人的公司开具的发票。如图。
但是不管是自己在自己平台卖还是别人在自己平台卖,你卖的是那就开什么发票,就像上面的发票显示,二哥买的是书籍和宠物用品,你就得给我如实开具发票。
这两张发票也是在消费者在平台上消费的,无非就是这时候消费的东西由实实在在的货物演变成了一种没有具体实物形态的服务(住宿服务、运输服务、快递服务等)
那这种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取得发票呢?
思路我觉得和销售货物差不多。
1、平台独立于购销双方,只提供平台信息服务,就信息服务收取购销双方手续费(一般是销售方直接负担),开具服务类发票,缴纳增值税。
实际提供服务的销售方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实际提供的什么服务就开具什么发票。
比如住宿服务就开*住宿服务*住宿费。
2、平台转售服务。类似商品购销,平台承担服务的权利义务,消费者有任何问题由平台负责,平台购进服务后销售给消费者。
平台提供什么服务就开具什么发票,比如旅游服务,比如直接转售住宿服务等。
比如,二哥在网上报了一个团,包括吃住行的所有费用,这个时候网站相当于给我提供了一个旅游服务,开旅游服务的发票,而不是分别给我开住宿服务发票,餐饮发票和门票发票。
又比如,我就是通过网上订了一个酒店,网站就直接可以开具住宿服务发票。
所以,既然有这些商业行为的安排,那么你在第三方平台发生业务时候就完全可能取得不同情况的发票。
你可能取得一张全额*旅游服务*住宿费的发票。
这个时候从平台角度,它是将此行为定义为自己为你提供了旅游安排的一个服务,住宿就是安排的内容。
你可能取得一张全额*住宿服务*代订住宿费发票
这个时候平台认为,它是以自己名义为你提供住宿服务,通常平台会将该住宿服务转包给酒店,酒店再给平台开具住宿费发票结算。
你也可能被平台回复,索取发票请联系提供服务的酒店,平台不提供发票。
这种就是平台仅仅作为代理一方,而且服务费不向消费者收取,所以不提供发票,发票由提供服务的开具。
当然,你还可能收到*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发票
这个时候,平台认为自己是代订行为,但是又全额开具了发票,这种情况理论上是瑕疵的。如果认为自己是代订行为,那么不应该就所有金额开具代理性质的发票。
这就比如我是否也就平台上销售的货物,全额开具*经纪代理服务*某某货物的6%的发票一样。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个人分析可能有这些原因导致,1、本身不管是经纪代理服务还是住宿服务,亦或是旅游服务,税率都是6%,即便混淆也不影响税金。2、平台对开具住宿服务有所担心,毕竟自己不是服务直接提供方,但是又迫于需要提供全额发票给消费者的这个需求。
就目前这种现状(取得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企业在取得这类发票时候,如果没法改变现状,或者说去探究清楚为什么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