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出某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仔细分析其理由。这次向最高法提交的申诉状,关于到底涉案交易当时是否有铁矿石可供交易,笔者的观点和阐述如下:
【正文】
一、张某公司拥有4万吨以上铁矿石并不是推测,而是由客观证据所证实
办理刑事案件,同样需要具有科学精神,需要尊重和回归学科基础规律和常识。4万吨以上库存数量的证据及阐述详见下文。
二、张某公司与周某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
1、张某控制的公司长期专业经营铁矿石(粉)
往前追溯2015年年初留抵进项税额形成的原因,检查金汇贸易公司在2015年之前的采购和销售情况,发现,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金汇贸易公司从某市杰安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采购了大约价值1.06亿元的铁矿石(粉),对外已销售了0.76亿,至2014年年末时尚有0.3亿铁矿石(粉)未销售出去。
1、张某关于金汇贸易公司当时有4、5万吨铁矿石的说法是合理的、可信的
2015年4月和7月,金汇贸易公司对周某某公司的销售共1051万,1.7万吨铁矿石(粉)。
金汇贸易公司经营的铁矿石,有高度矿和低度矿之分,价格不一样,查阅该公司销售价格以及市场价格,当时,高度矿大约800元每吨,低度矿约400元每吨。经测算,3000万存货如果全部是高度矿则大约3.7万吨,全部是低度矿则约7.4万吨。
金汇贸易公司3000万存货,既有高度矿也有低度矿,因此,张某关于金汇贸易公司当时有4、5万吨铁矿石的说法是合理的、可信的。而,两审法院认为公司当时只有2万吨,是不合理、不可信的。
3、有其他在案证据证实LL通堆场的铁矿石远不止抵债的1.78万吨
②某海港物流公司与金汇贸易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约定1.8万吨铁矿石抵债,开具《货权转移通知》。另,为担保足额清偿债务,金汇贸易公司还要再将堆场中的1万吨交给某海港物流,委托某海港物流销售,开具《不可撤销委托销售通知》。由此可见,金汇贸易存在某地LL通堆场的铁矿石并不止抵债的1.8万吨,而是肯定起码在2.8万吨以上。
4、张某被羁押后,堆场的存货失控,铁矿石被人拿走
5、两审法院认为金汇贸易公司只有用于抵债的大约2万吨,引发两个悖论
因侦查员发现堆场空无一物的表象情况,两审法院就认为金汇贸易公司只有接近2万吨存货且已抵债,据此认定金汇贸易公司对周某某公司是无货销售。但这种认识,将导致出现两个无法解释的问题:
②2015年5月至12月金汇贸易公司采购1.06亿、销售0.76亿,那如何解没有销售出去的3000万存货还有三分之二去了哪里?
6、综上,2015年4月金汇贸易公司的铁矿石在4万吨以上,足以用于向周某某公司销售。
综上,再结合201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初进项留抵485万的客观事实,金汇贸易存在某地LL通堆场的铁矿石在4万吨以上,张某的有4、5万吨的说法是符合实际的,存货足以用于向周某某公司销售。
两审法院由于对企业经营以及税务实务的陌生,完全不理解2015年年初(直至4月月初)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485万的含义,未能拨开进项税额留抵的面纱看到其背后的有3000万存货的真相,与真相擦肩而过、失之交臂,以致被一些表象一叶障目,错误得出张某的公司在当时无货可用于交易的结论。
【作者注】
笔者的经验和看法吧
其一、
不论有无关系,专业才是根本才是基础,才是各种能人能力发挥的抓手,没有专业做支撑,什么关系呀能人呀都只能是浮云;
其二、
不要错过审前的辩护,特别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具体原因和理由在《刑事案,应该在什么时候为亲人请律师》有详述,都是实实在在的经验,肺腑之言,不看的走宝,遇到事只能是摔大跤;
其三、
不要将希望押在申诉上,二审实际上已经是最后的机会,如果错失了前面的机会,二审其实已经是最后的救命稻草,就算再难,但起码当事人只要上诉,二审就必须要启动,还是有机会,笔者有一些案就是在二审逆转的。而,申诉,启动再审,那是天上掉馅饼的几乎趋0概率的事件,我见过好几位能力资源远远在众人之上的,数年甚至十多年的申诉,也只能是一声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