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招标投标作为竞争性市场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在现实的招投标活动中,为达到特定企业中标的目的,时常出现违法设置限制、排斥其他企业参与招投标,今天就由与团队长期合作的北京市评标专家为大家盘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18类不合理限制与壁垒。
招标投标是招标人公布项目需求,通过投标人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和客体的过程。作为一种竞争性市场交易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招投标过程中,有的地方为达到特定企业中标的目的,会违法设置限制、排斥其他企业参与招投标,有些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也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18年11月0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提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2019年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罗列了以下18种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
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目前各省份响发展改革委响应国家号召,纷纷开展自查,并将重点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出现的问题开始进行专项整治,在这场大规模的治理过后,相信招投标领域必将迎来崭新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