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标志使用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条件。
第三条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检查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十一条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四条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二)省级工作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标志使用人。
第十六条证书遗失、损坏的,标志使用人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七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志使用人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核实,或由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经中心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中心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四)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八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七)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证书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警惕洋食品冒充保健品销售
目前市场上进口保健食品的种类繁多,但有些普通进口食品也混进了保健食品的行列。产品包装上只有进口食品批号,却没有“国食健字J”的标注。为此,专家提示消费者,目前没有获得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多数只有普通进口食品的批号,申请一个“国食健字J”的批号过程很复杂,而申请到普通进口食品的批号相对简单许多。有部分商家将两者放在一起出售,普通消费者需要擦亮眼睛,以辨真伪。在购买保健品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保健品不是药品,对治疗效果不大,只能用来进行辅助治疗。
②购买保健品时,除了要看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及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外,还要看是不是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批准文号及标志。
为了强化我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提升和维护品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奥运会和自治区“五十大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农牧厅决定,对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一名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围绕“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加强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档案记录、质量追溯、依法惩处、合法用标等重点环节建设,确保我区品牌农产品的优质可靠。建立健全以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体系队伍为主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及时发现并消除“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和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和维护品牌农产品的公信力。
(二)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我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水平。
(三)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全面提升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品牌农产品监管长效机制。
二、专项检查任务和内容
进一步落实属地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开展品牌农产品认证管理及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
(一)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机构以及工作经费保证情况。
(二)检查品牌农产品认证监管资料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要求档案记录真实、资料齐全、分类有序,便于认证检查、效能监督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
(三)检查品牌农产品认证管理有效性(工作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现状和检查员职责履行状况)、生产经营规范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产品质量安全性(源头有保障、生产有规范、产品有检验、出厂有标准)、包装标识合法性(产品有证书、有包装、有标志,并合法有效)的自查工作。
(四)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巩固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县“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发展和监管的配套政策落实情况,推动农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员、内检员和技术骨干人员培训情况,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认证环节的审核和证后市场监督检查情况,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问题查处情况。
(五)开展重点市县、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检查工作。围绕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设施农业,强化产地环境管理,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投入品整治和规范用药,集中开展企业和基地现场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标志规范使用等三个方面检查。以鲜活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水产和畜禽养殖以及动物卫生监督为工作重点,规范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强化市场准入,加大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专项检查方式
这次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主要由五市农牧(业)局组织实施。各县(区)农牧(业)局对辖区内基地和企业进行自查。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督查。
(一)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全区“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二)五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市、区)“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监督管理自查工作。
(四)自治区农垦局负责所辖农场和企业“三品一标一名牌”产品监督管理的自查工作。
(一)自查和现场检查阶段:20*年5月26日至5月30日,完成自查工作。6月2日至6月6日,各市完成对辖区内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的专项检查,6月12日前,请各市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市场信息处和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督查阶段:农牧厅将组织督察组择机对各市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一、实施范围
(二)实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殖基地,以及从事经营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二、职责分工
(四)生产企业、基地及超市、商场、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供证供票制度
(六)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和标识要求,供货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
(七)散装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供货方应提地收购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实行抽检制度。
(八)鲜活类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实行抽检制度。蔬菜、果品、水产品等农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农产品产地或收购地证明,并出具有效供货凭证。畜禽及其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其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收购证明)和有效供货凭证;畜禽产品应具有检疫标志,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九)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等称号的食用农产品,在其上述证书有效期限内,实行入市免检。
食用农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质量证明:(1)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办法进行检测后的合格证明;(3)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或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索证索票制度
(十三)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经营者在首次进货时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进货发票或进货凭证等证件材料,验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识。上述证明材料至少每年复核一次。
农贸市场经营蔬菜、果品、水产品等鲜活类食用农产品,来自批发市场的,仅需索取供货凭证。其他食用农产品按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十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按照第(十一)条要求索取供货方的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
五、组织领导
(十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快速定性检测点建设等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协调,监督、指导
2010年2月6日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介绍,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基本定位是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作为协调重点,堵塞监管漏洞,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农业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业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主要职能包括:
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
二、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农业行业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信息。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等等。
四、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包括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实施认证和质量监督,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五、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质检总局:监管生产加工和进出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进出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商务部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
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商务部作为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三项职责:
一是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负责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行业管理;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审核换发工作,依法把好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准入关。
三是配合卫生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组织修订。
目前,商务部正稳步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
工信部:管理食品工业行业
工信部具有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
食药监管局:监管消费环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消费环节即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该环节的食品是指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食品。同时消费环节还包括提供食品及其场所、设施、服务等。
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国际贸易;两面影响;对策
一、引言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盟WTO。它是中国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的一个标志,为中国进一步参与国际分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但近年来,看似合乎法律外衣的绿色贸易壁垒,已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我国在世界贸易的战略上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要在研究和把握绿色贸易壁垒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可行性的措施,促进贸易与环境的良性互动。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特点
(一)合法性与隐蔽性
绿色贸易壁垒虽然属于非关税壁垒的范畴,但其根据一系列国际公开立法和条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实施,具备合法性。如《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Marrakes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为提高世界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缓解公共健康危机,庇护生态情况,确保平等、统一对待发展中国家,可以实行商业情况节制。
但在实践中,冠以环保名义的超保护贸易政策更加突出,有时两个动机相互交叉,明确确定真正动机是非常困难的。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各种检验标准不仅极为严格,而且烦琐复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曾实施《国际环境监察标准制度》,要求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销毁全过程,都必须符合环保技术标准要求,还需同时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许多发达国家利用此标准限制和拒绝产品进口,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这使得贸易壁垒的环境形成了一些隐藏的特点。
(二)歧视性与不平等性
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绿色贸易壁垒对其有歧视的一面。它没有考虑到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的环保历史债务,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现实,对各种不同层次的产品施行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些划定过于庞大,有时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拟定分歧的双重标准,使得外国商品难以满足这些需求,进口商很轻易在利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实行商业制裁。
(四)即时性和发展性
当今时代,绿色贸易壁垒的即时性与日俱增,它的实施通常与贸易伙伴技术和经济条件的提升有紧密联系,环境技术标准的不断高涨,绿色贸易壁垒随之形成不断提高和发展的形势。
(一)环境标准和法规
一些国家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的主导地位,经由立法渠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放源的门坎限定拟定严酷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但靠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力量很难达到这些严格的环保标准,生产的产品经常被排斥在外。此外,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环境限制进口,甚至进行贸易制裁,实行环境附加税。例如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得进口附加税,税率比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高3.5美分一桶。经由对外国管辖权从而限定外国商品进入,除此之外,国际环境公约中的某些条款也往往会形成对一些国际贸易活动的制约。
(二)环境标志系统
(三)产品内外的绿色限制
(四)政府绿色补贴限制
绿色补贴又称环境补贴,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各国政府采取干预政策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对本国企业在治理环境、改善产品加工工艺的投入进行补贴,以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的一种产业政策。如今全球发展普遍现象是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成本上升。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无力承担环境治理的费用,政府有时不得不给予一定环境补贴。
四、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外贸经济带来什么
从近期的角度来看,对外贸易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发生在这里的机制有两种:第一,市场准入资格上的限制,即在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的环境中,造成我国很多产品无法顺利打入国外市场的尴尬局面。第二,对竞争力的影响,发达国家虽然没有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的直接限制,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标志,绿色关税的征收和所谓的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中国的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从而削弱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除此之外,一些发达国家出口商品遭遇绿色壁垒时,会将部分未能在绿色标准方面达标的产品输入我国市场。此种做法不仅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上产生负面影响,还会造成国内不同程度的环境破坏,更会影响到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五、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对策
(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机制、应对机制、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的规定,联合发展中国家,维护自己合理的经济权益。在面对环境贸易争端的情况下,要根据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的规定和原则,作出陈述或投诉,并努力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
(二)大力实施ISO14000国际认证,做好标准化的工作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它并不限制绝对量,但要求符合环保法规,与承诺一致,所以它是消除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通过认证的企业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悬殊,针对此问题,应推动高质量环境标准的制定,建立国际接轨的环境标准,进一步推动ISO14000系列标准的执行。
(三)实行污染产业和不合格进口产品转移监管
(四)完善绿色环境法律法规
(五)强化绿色环保意识,确保产品制造,注重品牌形象
绿色贸易壁垒不仅是企业的问题,更影响到全国人民,是大家都需要提高意识注意的问题。通过增加出口企业乃至全国民众的环保意识,采用绿色科技,生产绿色产品。总理今年明确提出,要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强化绿色供应链是实现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作为制造业与贸易投资大国,有很多注重品牌形象、富有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推动绿色发展的大型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不断推动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经济发展形态,破除绿色贸易壁垒,提升中国绿色发展的国际形象。
六、结论
参考文献:
[1]杜通平.绿色贸易壁垒的特性及两重性[J].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3(06).
[2]诸江.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之应对[J].商场现代化,2008(27).
[3]都毫.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分析及应对策略[J]当代法学,2006(01).
[4]董悦,白玲.绿色壁垒与可持续贸易发展[J].市场贸易,2006(02).
[5]王星丽.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J].市场周刊,2006(03).
[6]陈琳.浅析绿色壁垒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关系[J].鄂州大学学报,2006(01).
[7]卢授永.环境贸易壁垒若干问题的探讨[J].重庆环境科学,2000(06).
[8]海闻P林德特.国际贸易[D].格致出版社,2012.
[9]姜芳.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与对策[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