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某针纺有限公司侵犯“一种用于摇粒绒机蒸汽输入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入选理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调解“化干戈为玉帛”,且发布全市首份专利侵权风险预警,为关联类案件处置起到示范作用,有效降低地方特色产业系统性知识产权风险。该案是“能调不裁、能裁不诉”“枫桥式”知识产权纠纷治理模式的深化运用,是落实“法护知产”协同保护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入选2023年度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获省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院长批示肯定。
二、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入选理由】绍兴是承办第19届杭州亚运会比赛项目最多的协办城市,本案作为我市亚运特殊标志行政处罚第一案,对加强亚运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违法行为具有示范意义。该案实现了杭州亚组委、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局、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之间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执法协作联动,入选2023年度全省亚运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入围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参评案例。
三、绍兴上虞专通风机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风机案
绍兴上虞某风机厂持有第7类“明新MINGXIN”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类目为鼓风机,但其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该商标使用于第11类商标的通风设备上,属于超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且“明新MINGXIN”商标和本地知名企业注册的“明新”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实该风机厂生产涉嫌商标侵权的风机产品共计49台,货值达27万余元。因货值金额巨大,目前该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入选理由】风机行业作为上虞区块状经济代表行业,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之前,风机行业的商标归属界限模糊,存在申请注册商标跨类傍名牌的情形。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逐级向上请示,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为规范我市乃至全国的风机行业商标使用提供了参考。同时,本案也为近似商标移刑提供了范例。
四、王某波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王某波在经营余姚市某厂期间,生产假冒“中财”“中财管道”等注册商标的PPR管件,非法经营额达600余万元。该案经新昌县公安局侦查,并由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中财”“中财管道”等商标所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新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生产模具予以销毁。被告人王某波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商标所有人经济损失101万元。
【入选理由】该案中,新昌县法院在办理刑事诉讼的同时允许权利人一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并在民事赔偿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被告人的经济制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减少了刑民衔接带来的司法矛盾,真正落实了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权利人满意息诉,惩罚违法犯罪的同时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李某某、谭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谭某某利用谭某某、韦某某二人经营的家具厂,生产、销售带有“喜临门”注册商标的床垫,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80万元。其中“喜临门”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和外包装由谭某某委托肖某某等人制作。本案经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侦查,并由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谭某某、韦某某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以及有期徒刑二年。同时鉴于肖某某等人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柯桥区检察院对肖某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入选理由】“喜临门”作为绍兴知名的床垫品牌,在全国乃至世界都享有盛誉。本案中李某某等人分属“造假产业链”上下游,涉及销售、制造、设计、印刷等多个环节。该案的办理,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我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六、浙江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王某某为浙江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供应商提供的模具数据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仍决定将模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共计销售14万余套产品,造成被侵权企业106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经鉴定,该模具数据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本案经绍兴市公安局侦查,并由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办理,经检察机关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350万元的赔偿谅解协议。经报请浙江省检察院批准,对浙江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合规整改,并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处理。
【入选理由】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回应企业合理诉求。结合办案实际,对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入企开展讲座、合规整改等形式,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七、绍兴某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诉王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是我市法院系统审理的绍兴芯片产业知识产权被侵第一案,绍兴市中级法院以该案审理为契机,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协作,建立绍兴芯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协作处置机制,共商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同时,通过建立知产直通车进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在园区设立共享法庭等制度,打造知产保护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增强企业和企业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核心技术、核心资料的重点保护,支持芯片产业健康发展。
八、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电影著作权虚假诉讼案
【入选理由】影视作品著作权系知识产权新领域,近年来,部分公司借影视作品著作权“维权”名义提起大批量虚假诉讼,违背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本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强化数字赋能,主动建立数字监督分析模型,充分履行审查、调查、侦查职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综合履职,有效改善网络影视作品领域诉讼整体环境。
九、浙江某面包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浙江某面包有限公司未经杭州亚组委许可,复制、发行印有其体育项目图标作品的《2023某月饼品鉴》宣传册,销售含有体育项目图标作品的“心心相融”月饼(礼盒装),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本案经绍兴市文广旅游局调查办理,最终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宣传册)1500册、没收违法所得8084元、罚款76678元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一般涉及种类多,环节多,侵权认定复杂。本案中侵权客体包括月饼本体、包装盒、宣传物料等,环节包含设计、生产加工、宣传等,多数产品及宣传物料无法回收。执法部门迅速行动,准确掌握现场情况,理清案件脉络,及时回收未流入市场的产品及宣传物料,并多次上门普法,最终获取所需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完成本案办理。
十、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某印花染整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描稿定型并委托杭州某印花染整有限公司印花加工的形式,擅自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融融”的卡通形象印制在布匹上进行售卖。杭州某印花染整有限公司明知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仍接受该公司委托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融融”的卡通形象印制在布匹上。本案由柯桥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调查办理,并依法对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和杭州某印花染整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