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某某先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与应对方案

20**年*月*日,何天云律师就会见程某某先生事宜与某某市经侦部门承办警官、某某市禅城区看守所进行了沟通,11月28日,何天云律师会见了程某某先生。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为贵方提供初步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以供贵方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一)公安讯问重点、本人回答以及查封扣押的情况

1.手机壳及商标制作的过程;

回答:从上游客户购买手机壳和logo贴好后就销售给国外客户;

2.收款的方式以及相应的银行账户;

3.手机壳销售过程以及渠道;

回答:在广州有个销售手机壳的门店,国外客户自己或者经朋友介绍找到门店,要求向其供贴有logo的手机壳,按照客户要求准备好货物交给物流公司。

4.查扣了3-4万个手机壳,其中包括有贴牌以及无贴牌的;

5.查扣了两台电脑;

6.本案程某利也被刑拘;

(二)从家属以及会见程某某了解的案件事实

1.在广州经营一家卖手机壳的店面;

2.外国客户到店面要求购买贴有各个品牌logo的手机壳;

3.在接到国外客户订单后,从上游购进手机壳、各个品牌logo后贴好牌销售给国外客户;

4.贴好牌手机壳绝大部分是出售给国外客户;

5.与国外客户没有合同,可能有部分出货单据等材料;

6.品牌涉及到OPPO、vivo、苹果、华为等手机品牌;

7.经网络查询,上述商标都已经注册,应受到法律保护;

9.关于贴牌人员,只是请了三个工人在贴牌,没有注册公司,;

10.开始从事贴牌的工作是20**年到案发,做了一年多;

11.一年的销售额预估200万左右,包括了无贴牌的手机壳;

12.贴牌卖给国外客户是2.5元/个,成本是2.1元/个;

13.一年获利预估20-30万左右;

14.出货方式:按照国外客户的要求将货物直接发给各个物流商;

二、根据目前的情况,对本案初步的法律分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概述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程某某先生涉案行为的初步法律问题的分析

1.涉案行为是将未经OPPO、vivo、苹果等注册商品所有人同意下,将以上品牌贴在手机壳上并销售的行为,符合刑法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初步掌握销售金额来看,比较符合“数额巨大”的情形,因此,本案量刑在三年到七年期间,并处罚金。

2.鉴于上述第一点分析,本案做无罪辩护空间较小,本案以更改罪名做轻罪辩护。主要从以下理由考虑:

(1)由于涉案行为是从上游采购手机及logo做简单包装销售,本案不存在生产、加工假冒商标手机壳的行为,因此本案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某某市南某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吴某鹏、吴某敏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605刑初1583号】审理查明,经鉴定,起获物品中7340个假冒“iPhone”手机保护套、4240个假冒“MI”手机保护套的共价值人民币2460880元。其余手机保护套未能鉴定价值。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吴某鹏、吴某敏是将老板提供的已经印制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成品进行简单包装后即进行销售,其不存在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的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其老板直接生产、加工了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不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我们可以从多方面争取降低本案销售金额;

从本案交易模式来看,从上游客户购买手机壳及logo以及销售给国外的客户没有合同,部分交易没有交易单据,因此侦查机关在认定涉案的销售金额缺失一定基本材料,我们可以从证据角度加强辩护。

侦查机关已经查扣手机壳,如果侦查机关后续没有查封其他货物,依照法律,在认定数额时,应当以目前已经查封为限。同时,已查封货物已包括未贴牌手机壳,该部分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四)关于程某利女士无罪辩护的初步法律问题分析

程某利女士自始至终都未参与程某某先生涉案行为中,没有危害行为;

(1)程某利女士不负责、不参与手机壳贴牌的中任何一个环节,包括采购手机、logo,具体贴牌,联系客户,收取货款;

(2)从案件的证据来看,程某利女士并未签署过任何采购单据、送货单据;证人证言都予以证实程某利女士只是平时到加工仓库玩,并没有参与手机壳贴牌的行为;程某某先生能证实程某利女士从未参与到手机壳贴牌的任何的行为;程某利女士从未承认过其有参与到贴牌活动的任何行为;

(3)程某利女士本人实际有份稳定工作,有日常的打卡上班、工资单等资料证实程某利女士实际在上班的事实;

三、本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初步应对方案

因为疫情原因,目前陈某某先生还在隔离期间,限制半个小时的视频会见,我们在这次会见中主要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目前这个方案是在现有事实上做出的,后续会根据案件事实查明以及证据落实修改完成。

(一)应进行多次高效的会见

通过会见,与程某某先生了解与案件有关的详细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了解公安机关对程某某先生的每次讯问内容;

2.了解程某某先生面对公安机关讯问作出的陈述和辩解;

3了解程某某先生详尽的涉案行为、涉案数额以及协调本案其他人员之间关系;

通过多次高强度的会见,详细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厘清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从而有的放矢,不断修正和完善辩护思路。

除此之外,通过会见,与程某某先生沟通,对其进行法律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程某某先生的自我辩护能力和保护能力,通过律师与当事人合力,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二)了解、熟悉当地办案机关的办案风格

中国之大,每个地方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办案风格,当地司法机关的办案风格对刑事案件的走向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某某市办理此类案件的数量,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看法以及批捕的可能性,都需要通过向办理机关了解以及类似案例分析得出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理手法和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知道应该从哪些法律和证据层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展开辩护工作,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三)出具专业、有理据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在全面熟悉了解案情以及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初步的辩护方案。向有关机关出具专业、有理据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书,与有关机关就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详尽有效的沟通,进行全面、充分的无罪或者罪轻论证,为程某利女士及程某某先生争取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四)详细了解程某某涉案前后的资产状况、资金流水以及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于涉案资金部分,结合实际收取的资金情况,对其中无法查清的事实进行总结整理,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流,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等法律观点。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尽可能地减轻违法所得数额,以此尽量减轻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

4.特别留意在程某某先生涉案前后与其有经济往来的亲友,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公安机关通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名调查亲友以达到突破程某某的目的。

2.出具法律意见书。

按照公安机关办案的习惯,一般在此过程取保概率较少,因此我们的重点是在检察院。因此我们需要在公安机关呈请检察院批捕之前一周,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具体承办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律沟通,争取检察院不予批捕。

同时也同时就程某某案件出具两份法律意见书,分别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并就程某某先生涉嫌罪名、有利的情节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的法律沟通,以便为其争取到好的辩护效果。

3.了解程某某先生涉案前后的资产状况。正如前文所述,此项工作对后续的退赔以及法院判处罚金有重大影响。因此,此项工作还是与会见同步进行,贯穿于整个辩护过程当中。争取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即12月11日之前对其涉案前后的资产状况有一个相对详细的了解。

(六)后续阶段的工作安排

结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特征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要做好当事人会被检察院批捕、起诉的心理准备。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辩护律师初步的工作安排如下:

1.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之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程某某先生将会被变更强制措施。这种情况说明前期律师的工作起到良好的效果,公安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我们的意见;第二,检察院对程某某先生批准逮捕,程某某先生被继续羁押。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将放在继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以及收集有利证据上,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其侦查方向。通过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厘清程某某先生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争取为其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的法律分析以及应对方案是律师建立在您方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所做的初步应对方案,后续的方案会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以及程序的推进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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