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守护“四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以保护百姓利益为抓手,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恩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2年恩施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食品安全类
(一)湖北莱宝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菜籽油案
2021年5月2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恩施市森林公安局《移交线索函》:湖北莱宝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65桶(生产日期:20201022)金牛花牌一级菜籽油,委托重庆仕益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样品经检验,脂肪酸组成(亚油酸、花生乙烯酸、芥酸)检验项目不符合GB/T1563-2004《菜籽油》要求。特将该问题线索移交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查,当事人的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有“执行标准代号GB1536,一级菜籽油”等字样。同时查明,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给湖北农销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了70件(280桶)金牛花牌一级菜籽油,规格5L,单价203元/件,销售金额14210元,每件利润6元,获取利润4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和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恩施市个体工商户老周早餐店(经营者:周友峰)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肉类制品案
2022年7月6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恩施市公安局开展肉类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餐馆内有加工好的熟腊狗肉10.2kg,冻库发现528.3kg冻腊狗肉,并依法予以扣押。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狗肉及狗肉制品的供货商资质、票据或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0.2kg熟狗肉、528.3kg冻腊狗肉和处罚款92625元的行政处罚。
二、药品器械类
(三)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2022年5月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大桥路二巷1号1幢101-301号的大桥路门诊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门诊药房内中药饮片斗柜内及合格区发现品名为玉竹、化橘红等2种中药饮片生虫,药品有虫蛀现象。经现场称重,玉竹500g、化橘红1000g,尚未销售。上述中药饮片分别从重庆医药恩施有限公司和湖北海王恩施医药有限公司采购。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25元。上述中药饮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劣药情形,宜认定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虫蛀中药饮片和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湖北欧士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2月8日,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通报风险监测结果的函》,当事人销售到美国联邦快递公司广州代表处的豫艾尔乐医用防护口罩(生产日期2021—10—10/批号20211020),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No:21J013274))。经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豫艾尔乐医用防护口罩销售数量为15000只,单价1.60元,货值金额24000.00元。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价格违法类
(五)恩施丽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虚构原价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案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恩施市和西缘禽蛋批发部哄抬价格案
2022年9月12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9月6日至9月7日,均以300元/件的价格销售自产红壳鸡蛋。2022年9月7日晚上22:00恩施城区实行临时管控措施。2022年9月9日当日,当事人在自产红壳鸡蛋成本未明显增加的前提下先后三次提高售价,从原先的300元/件提高到305元/件,然后提高到310元/件,最后提高到330元/件。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10日,当事人销售自产红壳鸡蛋21件,合计多收价款540元。当事人在恩施城区新冠疫情临时管控期间,在其成本未明显增加的前提下,高价销售自产的红壳鸡蛋,导致红壳鸡蛋市场价格上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和处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一、知识产权类
(七)湖北圣峰药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2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硒蛹虫草多肽片样品1瓶,其标签有“硒蛹虫草专利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ZL200920288908.1;ZL200920288909.6;ZL200920288910.9;”等内容。当事人提供的《硒蛹虫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日均为2009年1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其专利权已经终止。同时查明,2022年2月,当事人委托温州伟成印业有限公司印制标签7000份。于2022年3月21日生产了4911瓶压片糖果硒蛹虫草多肽片,并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上述标签4911份。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给惠民硒工程项目部销售了924瓶,销售单价为16元/瓶,销售收入共计14784元,其余部分库存于当事人成品库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84元和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恩施市柳维春特产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和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不正当竞争类
(九)恩施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恩施斑马众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有偿删除差评业务案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计量违法类
(十一)恩施市金玉良缘珠宝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电子天平进行贸易结算案
2022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贵金属首饰商品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恩施市龙凤镇沿河大道11号1楼从事贵金属首饰销售,现场不能提供其使用的DJ系列电子天平的定期检定合格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武汉购回DJ系列电子天平(型号:DJ502AH,执行标准:GB/T26497-2011,产品编号:2106369,生产日期:2021年6月)一台,在恩施市龙凤镇沿河大道11号1楼用于珠宝首饰零售活动。至案发,未取得经过计量检测部门定期检定的合格证,超过定期检定期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电子天平进行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