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农旺乡白坝村2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当事人二:郑东
住所(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宝飞镇印河村八组
经查,当事人共同投资,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1日开始在位于八塘街道南环东路好好艺术舞蹈机构斜对面一栋3层民宅内开办苹果数据线加工点,并开始接单对空白苹果数据线进行加工,加工工序包括通电测试、在苹果数据线上印字(英文字母“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绕线、读标、包装,加工费为0.2元/条-0.3元/条。当事人从开业至2022年8月7日,共完成加工的苹果数据线共59116条,其中同时印有苹果公司标码(标有“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和使用富士康“FOXCONN”标签的苹果数据线有16500条,加工费为0.3元/条;只使用富士康“FOXCONN”标签的苹果数据线有1864条,加工费为0.2元/条;白条码标识(无任何标识)的苹果数据线有40752条,加工费为0.2元/条。当事人完成加工印有苹果公司标码(标有“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和使用富士康“FOXCONN”的苹果数据线,应获得加工费共4950元;完成加工只使用富士康“FOXCONN”标签的苹果数据线,应获得加工费共372.8元;完成加工白条码标识(无任何标识)的苹果数据线,应获得加工费共8150.4元,违法经营额合计13473.2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称以上加工费尚未实际结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蒲建伟、郑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2年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罚告[2022]10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能查证确认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加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苹果数据线,违法经营额合计5322.8元,认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零七项“《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点,符合“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肆佰柒拾叁圆贰角(¥13473.2)。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经停止经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已无必要,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印有苹果公司标码(标有“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和使用富士康“FOXCONN”的苹果数据线15955条、用于制造侵权苹果数据线的电脑显示屏1台、电脑主机1台、扫码机1台、富士康标签纸(商标标识:FOXCONN)82500份;
(二)对蒲建伟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三)对郑东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印有苹果公司标码(标有“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和使用富士康“FOXCONN”的苹果数据线15955条、用于制造侵权苹果数据线的电脑显示屏1台、电脑主机1台、扫码机1台、富士康标签纸(商标标识:FOXCONN)82500份;
(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肆佰柒拾叁圆贰角(¥13473.2);
(四)对蒲建伟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五)对郑东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万叁仟肆佰柒拾叁圆贰角(¥33473.2),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