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导读:
TRIPs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了各成员的基本保护标准或称最低保护标准,主要体现在该协议的第二部分,涉及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例外限制3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最低保护水平
1.对专利权的保护
2.对商标权的保护
TRIPs协议对商标权构成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前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区别。它通常分为两个具体目标:一是帮助商标所有人通过鼓励对其名牌的信任促销其产品;二是帮助消费者在几种可能中做出选择,以鼓励商标所有人维护或改善该商标代表的产品质量。TRIPs协议对商标注册条件作出了要求,该协议规定成员可要求商标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这既表明了协议采纳了“先注册”的原则,而未采用“先使用”的原则;同时,肯定了标记的视觉感知,而对不能被视觉感知的如气味商标申请等未作为成员商标权最低保护义务。
4.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5.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TRIPs协议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作了界定,即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至少包括违约、泄密及诱使他人泄密的行为,通过第三方以获得未披露过的信息(无论该第三方已知或应知此种获得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制止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是保护前述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是根据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保护向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提交此种数据,是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在此种数据的原创活动蕴含了相当的努力情况下,对该数据应当保护。对保护公众利益和已对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数据提供了保护的情形作了排除。
6.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7.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的保护
关于对权利的限制
在TRIPs协议对各项权利规定最低保护水平的同时,一般都对每种权利准许各个成员规定作出一定的限制。为了统一和规范此种限制,又对此种限制规定了一些前制条件;协议对各项权利限制及前制条件因不同情况而各有不同的规定。在有的权利中,此种限制又分为一般性限制与特殊性限制。
1.对专利权的限制
对专利权的限制,TRIPs协议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协议第30条“所授专利权的例外”中规定,成员对所受的专利权规定有限的例外,只要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该例外未与专利的正常利用存在不合理的冲突,也并未不合理的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在其他权利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说来,前述规定分为三个要点:一是对权利限制的规定应当是有限的,不能超过所要求的限度限制权利;二是考虑专利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权利的限制不能与正当的权利实施相冲突;三是考虑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对权利的限制不能无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专利权的特殊限制,即对专利权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各国家出于对公众利益考虑,强制许可某项专利技术让他人使用,使用者支付使用费的制度。
2.对商标权的限制
TRIPs协议对商标权限制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该协议第17条的规定中。该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等,只要此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3.对著作权的限制
4.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限制
TRIPs协议第26条第2款规定,世贸组织各成员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前提下,并不与受保护的设计正常利用不合理地冲突和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规定有限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