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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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理标志假冒技术运用产区扩大通用化
引言
一、地理标志作为商业标识的共性与特性
不过,地理标志在具有商业标识共性的同时,也体现了与商标明显不同的特性。
二、难以识别和禁止的地理标志“假冒”现象
(一)长期存在的地理标志产品真假难辨问题
(二)“假冒”无从鉴别和难以有效制止的原因
以上描述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值得认真探究和反思,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含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及使用规范不清晰
2.“一地多标”的并存现象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应该说,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地名+品名”的原产地标记可以引起消费者对相应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联想,因此通过特定法律规则将其增值效应赋予造就和维护这一声誉的当地经营者集体是公平合理的。相应地,地理标志也应当仅用于产自指定地域内的产品、禁止地域外产品使用。同时,因使用人是当地经营者集合体,为保证原产地真实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保障消费者权益,由申请注册的主体或当地公认的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过程、工艺等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管理、监督,对于地理标志制度的有效运行来说十分重要。地理标志的特性决定了注册人不可自由对外许可,这与自主经营的商标制度有明显区别。问题在于,对于因不同体系下不同主体注册和使用实质上同一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现象,至今并未协调建立起对产品标识使用和品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除上述“金华火腿”“贵州茅台酒”等少数特例外);而事实上,各类标识的不同经营者在商业中均将“地名+品名”这一地理标志的核心突出宣传和使用,因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和运营制度而容易发生内部恶意竞争,例如在宣传中标榜自己正宗、甚至暗自对外许可或贴牌自我作假。
3.几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而互补不足
因此,几种保护模式并存看起来可以互补、一致对外,但事实上并不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在于,其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是相分离的。注册人通常是当地的协会(有时是由政府指定或专门成立的机构出面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管理,例如平谷大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而实际使用者是经注册人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和官方专用标识的产地内经营者集体(多个地理标志并存的情况下经营者可能有交叉)。至于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则更加复杂,仍以某地方特产水果为例,经营者包括以下3种。
三、需要正视和应对地理标志通用化趋势
(一)在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使用中失去地域指向性
(二)技术介入和产业更新换代导致质量特性同质化
(四)原产地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无意识自我淡化
结语
在地理标志的运营和维护中,需要一个能协调集体利益的有高效执行能力的管理机构,其不仅能代表地域内经营者制止打击外部假冒,而且能致力于保持地理标志的特有识别功能,确保产品符合生产规范、不偏离质量标准和避免地理标志被淡化为相应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从这个角度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仍需完善。
作者: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