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报其所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区分表》共分为45大类,其中1-34类为商品类,35-45类为服务类,第35类就属于服务类。
根据《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应在2个月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那么问题来了,第35类属于服务类,服务类不同于商品类,在商业中真实的使用证据不容易留存。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体现第35类在商业中使用呢?
首先,了解一下第35类中都含有哪些服务类目。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中对各个服务有如下解释:
为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人事管理、人员招收、招聘等服务,例如“人员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人员招收、员工职务调整、职业安置”等。
是指为他人提供文档复印、档案管理、速记等办公事务服务,例如“复印服务、速记、计算机文档管理、文秘、商业文档管理、订阅报纸”等。
7、单一服务
单一服务包含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收音机出租以及寻找赞助,前三项出租的项目容易理解。
8、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是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需要获得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从事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提供医疗用品零售服务等主体。
其次,针对第35类的撤销该准备什么样的使用证据呢?
1、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能体现服务商标标识、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合同应有一一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发票或者付款凭证上能体现服务商标标识、金额、服务内容等内容,能够与服务合同一一对应。
2、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上对服务商标进行的宣传证据,宣传的内容应能体现出是为他人提供服务。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