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李叶飞、韩燕明诉新浪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29日,李叶飞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441141号“拍客”商标。2007年9月7日,李叶飞、韩燕明作为商标共有人获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从2012年底开始,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新浪拍客”Android版、“新浪拍客”iPhone正式版等客户端软件(即APP),供用户免费下载。该软件下载之前,客户端上标识为“新浪拍客”及新浪图标;下载之后,客户端上标识仅有“拍客”二字及新浪图标。
李叶飞、韩燕明认为,新浪公司在软件客户端上使用“拍客”字样,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360万元、公证费1000元。新浪公司辩称:“拍客”是对特定人群和行为的描述性词汇,是指在互联网时代下,将自己拍摄的图片或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与他人共享的一群人,也指该群体的上述行为方式,该词汇本身已进入公共领域,李叶飞、韩燕明无权垄断该词汇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网是知名网站,新浪公司是在自己的网站上描述性使用“拍客”,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目的和必要,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侵权意图;新浪公司未将“拍客”作为商标使用,新浪公司拥有大量“新浪”图形及文字等商标,“新浪”文字及图形等商标比“拍客”更有知名度和显著性;新浪公司对“拍客”的使用是描述性使用,没有混淆的可能性;李叶飞、韩燕明未实际使用涉案“拍客”注册商标,新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叶飞、韩燕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一、手机客户端APP名称是否为商标性使用的判断
二、正当使用、商业自由表达与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
本案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是如何界定商标的正当使用,如何划分商业自由表达与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