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7901453号“泥河粮仓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且核定使用范围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901453号“泥河粮仓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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