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本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含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涵是一致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同时包含了裁判者自由裁量的因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民商事法律中被广泛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维护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对比来看,《商标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善良风俗”的含义基本一致。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通常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相适应,一定时期社会上普遍流行的道德现念、善恶标准、道德行为模式和道德心理习惯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即对此良好风气和习惯的损害,例如“包二奶”“黑社会”“泼妇”等。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本条规定了“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
需要注意,一是“其他不良影响”须排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适用,即该不良影响不包括“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是“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标志本身具有贬损含义,如“闯红灯”等,也包括标志本身没有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使用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三是具体判定时需考虑商标的使用主体,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分别在医院等服务上使用“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没有不良影响,但其他无关主体将“火神山”“雷神山”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一)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
(二)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
(三)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五)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本条对其他不良影响包含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特定行业、地域的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并由此导致公众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例如在资本投资服务上使用“”商标。当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例如“”。
第十三条
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本条规定了判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不良影响应当考虑的因素。
此外,要综合考虑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即在特定的背景下,特定的标志被特定的人使用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中某一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
本条规定了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时适用禁用条款的判断原则。
案例3
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叫个鸭子及图”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驳回注册申请。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驳回。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第十五条
需要强调的是,商业活动中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未注册商标,可能正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也可能从未申请商标注册而直接使用。经营者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无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或裁定为先决条件,地方商标执法部门有权径行查处。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知道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使用的情况。对此,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并被生效的通知或者决定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后,商标申请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则属于知法犯法,主观过错明显,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了商标注册申请信息以及审查结果,对于商标申请人之外的他人而言,通过检索,可以知晓某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被驳回;若其明知或应知该商标注册申请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被驳回,仍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则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本条规定了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用条款的处理。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依照该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起诉,或者起诉后法院生效判决维持复审决定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则属于明知故犯,主观过错明显,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