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审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在本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过程中,综合考虑专利文件、现有设计文件对区别设计特征予以客观准确认定。如在专利区别设计特征方面,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存在较大差异,该些差异亦是一般消费者正常使用产品时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差异,则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不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情】
原告:吴芬。
被告:浙江全季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黑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吴芬系涉案“杯子(萌猫保温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2016年3月30日。专利图片显示杯身杯盖比例约为2:1,整体近似圆柱形,杯盖近似半球形,上部有一对三角形耳朵,正面为左右对称的三道胡须,背面有一向外弧形翘起状的尾巴,杯身接近底部处设有一分隔线,底部弧形内收(见图1)。专利简要说明记载,设计要点在于形状,立体图是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
2018年4月,吴芬在浙江全季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季公司)经营的京东网“FACE全季专卖店”购买了黄色小猫保温杯产品一个。产品外包装显示监制商黑马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制造商全季公司。产品系一杯子,杯身整体呈圆柱形;杯盖为猫脸造型,整体近似半球形,上部有一对三角形耳朵,正面设计有眼睛、三道胡须、鼻子和嘴巴(见图2)。吴芬认为上述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将全季公司、黑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余元。
图1图2
另查明,“水壶盖(猫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2年10月24日,专利使用状态参考图显示杯身杯盖比例约为3:1;杯盖下部系圆柱形,上部系半球形,顶部有一对三角形耳朵,正面设计有眼睛、两道胡须、鼻子和嘴巴。
“不倒翁保温水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专利图片显示杯身和杯盖比例约为3:1;杯身近似圆柱形,上部略窄下部略宽,杯身接近底部处设有一分隔线,底部弧形设计;杯盖近似半球形,上部有一对半圆形耳朵。
“保温杯(猕猴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专利图片显示杯身和杯盖比例约为3:1;杯身呈圆柱形,杯盖近似半球形。
【审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全季公司、黑马公司提供的现有设计,以及涉案专利名称、简要说明,可认定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主要在于其杯盖的具体设计,表现为耳朵、胡须、尾巴组成的萌猫造型。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方面,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较大差异,该些差异亦均是一般消费者正常使用产品时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结合两者其他设计部位差异,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近似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吴芬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一、本案观点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近似,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圆柱形杯身、半球形杯盖均属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弱,涉案专利区别设计特征应在于杯盖上猫耳朵、胡须、尾巴的组合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胡须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较大差异,缺少专利尾巴设计,结合两者耳朵、杯盖弧度、杯身底部分隔线等差异,应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虽然圆柱形杯身和半球形杯盖较为常见,但涉案专利中杯身杯盖设计与现有设计仍存在一定差异,结合涉案专利载明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应认定涉案专利区别设计特征在于整体形状,其中矮胖形的类似于子弹头的整体造型结合三角形猫耳朵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被控侵权产品也具有相同的矮胖形的子弹头设计和耳朵设计,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二、区别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意义
三、区别设计特征的司法认定
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系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过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是参考专利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亦有相同要求。其中的设计要点,系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用语,其内涵在本质上应同区别设计特征,但鉴于设计要点系申请人的自我概括,受申请人认知水平的限制,无法确保其内容的客观性,然综合考查简要说明中的名称、设计要点,尤其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一定程度上能够真实反映申请人对其专利设计的理解,包括对于该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理解,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区别设计特征认定的参考。
本案中,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名称为萌猫保温杯,设计要点在于形状,立体图是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该立体图区别于六面视图,类似于侧视图,清晰可见杯盖上的全部耳朵、胡须和尾巴设计。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专利权人对其设计的理解,即杯盖上的耳朵、胡须和尾巴设计组成的萌猫造型系该专利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
本案中,关于现有设计,原告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提交了多份在先专利文件。从中可以发现多份现有设计均存在圆柱形水杯设计,包含杯身和杯盖,杯身整体半径相当,或者是上部略窄下部略宽,杯盖近似半球形或是圆弧形,部分杯盖设计亦存在猫造型设计,故可以认定圆柱形杯身和半球形杯盖设计系现有设计中的惯常设计,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应当主要在于其杯盖的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