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规定的判断原则及例外。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标准》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聚焦执法实践中普遍、突出的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不良影响商标的问题作了细化规定,并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六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本条规定了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禁用标志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鉴于商标相同及近似判定的复杂性,《标准》没有详细列举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是明确了执法人员应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商标执法环节与商标审查环节中,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和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是执法部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参考。
案例1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案
评析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是国际组织的象征。该案中,执法机关参照案发时执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定涉案人使用的标志与联合国的名称、徽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继而认定违法,并及时予以禁止,有效维护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达到了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目的,树立了法治权威。
案例2
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英国国旗案
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擅自在店铺、网页等多处使用带有英国国旗的商标,试图将其商品包装成所谓外国商品,欺骗消费者。该案也是商标执法部门贯彻《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具体体现。
第七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
本条规定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含义。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维护民族团结,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民族歧视性包括丑化、贬低及其他不平等看待特定民族的情形。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些与民族或种族有关的文字、图形等,其本身可能不具有歧视性含义,但使用在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产生歧视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标志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规定;若标志本身不具有歧视性含义,但使用可能伤害民族感情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第八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带有欺骗性的含义。
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例如“蓝色阳光”用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由于普通消费者基于生活常识不会误认为阳光为蓝色的,因此不宜认定该商标使用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带有欺骗性。
第九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
(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
本条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带有欺骗性包含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