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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分析】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为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本条规定的是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法定抵销的要件为:
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与其给付种类相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但是此为合意抵销,不是法定抵销。
第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有:1、因侵权行为所付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2、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3、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负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因法定抵销而产生的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一通知的方式告诉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但是,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所以抵销成立以后不得撤回。双方等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向受清偿的权利。当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如果互生利息的,因抵销的溯及力同归消灭;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负责任,归于消灭;抵销权发生后。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有这样的一个案例:1995年3月份,某银行为扩大网点建设,与某电机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租赁电机厂门面房若干间作为银行的分支机构,双方对租金、租期等作了约定。1999年3月,银行从电机厂的门面房中撤出,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终止。2000年5月份,电机厂与银行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电机厂提供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电机厂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银行遂于2002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机厂还款付息。
电机厂在庭审中辩称:因该银行尚欠其房屋租金30000元,故应当予以抵销相应的借款。
银行辩称,欠电机厂30000元租金属实,但该租金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与本案的借款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电机厂在诉前从未通知过本行,故不同意抵销,电机厂应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请,对电机厂的答辩理由未予采纳。判决电机厂给付银行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下面笔者结合上述争议及法学原理阐述在审判实务中如何正确行使法定抵销权。
一、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
法定抵销权是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
第一,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销。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未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
第二,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①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③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三,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清偿功能,应当自债权清偿权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从而主张抵销。在破产程序中,法律有特殊的规定,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第四,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二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三、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的关系
从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强调的是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相同,法律并未规定二者之间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存在同一法律关系。在前述案例中,银行所欠的租金以及电机厂所欠的借款,均属金钱给付债务,且已届清偿期,双方对互负的债务均无异议,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电机厂在抗辩时可以依法行使法定抵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银行以两债权之间不存在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予以抗辩是错误的。
法定抵销权债权人只须作出通知即可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银行是将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与反诉的构成要件相互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