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商品(第10类):振动按摩器;吸奶器;婴儿橡皮奶头(乳头);婴儿喂食器;橡皮奶头;奶瓶嘴;奶瓶橡皮塞子;婴儿奶瓶;奶瓶;婴儿咀嚼器。
专用权期限:2021.2.28-2031.2.27
注册号:12977921
核定商品(第10类):医用体温计;医用电热垫;分娩褥垫;吃药用勺;吸奶器;奶瓶;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用奶嘴;奶瓶阀;出牙咬环
专用权期限:2015.1.14-2025.1.13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成都中院):驳回亲亲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成都中院):
从涉案商标本身及权利人自身的使用情况来看。通常而言,如果一枚商标具有一定的描述性,但因尚未达到缺乏显著特征的程度而获准注册,则其通用化的风险会大于其他商标,权利人应当对此施以更高的注意力。涉案商标1被核准注册在商品分类表第10类中的婴儿喂食器、婴儿咀嚼器等商品上,涉案商标2被核准注册在商品分类表第10类中的牙咬环、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用奶嘴等商品上,该类商品的主要功能就是使婴儿在咬食的过程中锻炼咀嚼能力及帮助婴儿进食,而“咬咬”一词本就有“咀嚼”之意,是一种较为口语化的表达,因此,在前述商品上使用“咬咬”一词,会因为带有产品功能的描述而导致“咬咬乐”作为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弱。而根据亲亲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自身介绍中使用“创造喂养工具【咬咬乐】的母婴品牌”“研发专利产品咬咬乐”“果蔬【咬咬乐】”“风琴式【咬咬乐】”等语句,将咬咬乐作为一种喂养工具的名称,一种有专利且有不同样式的产品的名称。同时,还使用“咬咬乐是亲亲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是母婴品牌亲亲我kidsme创始人劳富文博士原创发明并拥有专利的产品”的介绍用语,在将咬咬乐作为自身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作为自己专利产品的名称。
但同时需要注意,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咬咬乐”在除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以外的其他核准注册的商品上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对于经核准注册在其他商品上的涉案商标1、2,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四川高院):
关于“咬咬乐”是否为通用名称问题:
其次,关于亲亲我公司对“咬咬乐”的使用情况。根据一审的证据显示,亲亲我公司在自身介绍中亦将“咬咬乐”介绍为一种喂养工具的产品名称以及一种有专利且有不同样式的产品的名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将“咬咬乐”作为产品的类别及名称在使用。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