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美妆类公众号名称被“违规清除”
事件
“美妆”成商标众多知名公众号受影响
11日上午,有网友发帖称,大批公众号突然显示“名称已被违规清除”。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涉嫌违规的公众号大多涉及美容化妆领域,名称多为“某某美妆”或美妆日记、大赏等。据其中一家公众号认证详情中的名称记录部分显示,2017年9月11日该名称因侵权被清除。
运营方表示,对“美妆”二字能够成功注册成商标很不理解,“但是这些已经不重要了,既然已经被处理了,我会尽快想办法申诉,如果不成功,会尽快改名字。”
注册公司
十年前已注册商标因业务扩展而维权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4168468号商标由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在2004年7月申请,商标类别属于第35类,将于2027年10月到期。
平台
据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11日下午已有部分公众号通过申诉拿回了原名称,“这次投诉首先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但并不是为了损害他人利益,我们目前的想法是对方谨慎运用就好,不要侵害我们的利益,如果使用过程中侵犯我们的利益,我们肯定会进一步追究。”
腾讯回应称,平台将继续开放申诉通道。公众号被投诉处理后,可在7天内申诉,平台将根据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再次确认处理结果。
律师
商标显著性成立是否侵权视情况而定
多家“美妆”公众号被清除一事一经爆料,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质疑,“美妆”作为一种内容类别,被注册成商标是否合理。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就“美妆”二字而言,在化妆品领域显然不具备显著性。但由于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的这个商标并不是注册在化妆品类别下,而是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之下,因此显著性是成立的。“就像‘苹果’两个字,如果是注册成水果的商标,显然是没有显著性的,但如果是作为手机品牌,那它就是显著的。”
尽管认可了该商标注册的合理性,但赵律师表示,被暂封的公众号是否构成侵犯“美妆”商标的商标权却很难说。赵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这是因为第35类的认定目前仍较为模糊。“该商标具体注册的服务内容是3503,主要包括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内容,因此只有当这些公众号也涉及这一服务内容时,才会造成侵权。”赵律师表示,就具体情况而言,如果涉事公众号只是自己卖美妆产品,那么就属于替自己推销,并不涉及“替他人推销”的业务范围。此外,赵律师还提到,“美妆”两个字不作为商标使用,仅用于陈述事物时,“譬如说‘这些都是美妆’、或者‘我是做美妆生意的’,也不构成侵权。”(记者孔令晗线索提供/朱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