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曾将“美妆”二字注册成商标,导致有很多美妆类公众号因为商标侵权而违规。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注册的“美妆”商标不在化妆品类别,而是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之下,构成显著性。
业内人士认为,第35类的认定目前仍较为模糊。尽管认可了该商标注册的合理性,也难以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就像‘苹果’两个字,如果是注册成水果的商标,显然是没有显著性的,但如果是作为手机品牌,那它就是显著的。”
如需咨询,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319次2024-11-20
326次2024-11-20
662次2024-11-19
专利快讯:金风科技当选“百链千企”专利产...
“两郎”商标纠纷新进展:夜郎古酒业已向四...
商标快讯:智谱AI注册智谱清流商标;兵团...
专利快讯:前三季度河南省专利质押融资超3...
商标快讯:腾讯申请多枚AI助手商标;国内...
知识产权
资讯专区
免费工具
关于我们
一品知识产权
1.本平台及商标代理人不承诺商标注册100%成功;
2.合作款项请走官方支付渠道,请勿直接支付给商标代理人个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