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来红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
地址:嘉善县天凝镇天凝大道1199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浩职务:镇长
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421742918689Q
地址: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吴钱伟
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善林许字【2021】4号);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颁发《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许可》。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关于申请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变更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的情况说明;
2.承诺书;
3.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表;
4.快递投递记录;
5.嘉善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善林许字【2019】2号);
6.情况说明;
7.农用棚、房、附属物设施等拆除补偿协议书;
8.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副本;
10.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11.证明;
12.养殖棚外观照片;
13.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14.兽医聘用证明;
15.联合实验室照片;
16.技术开发合同书;
17.技术人员简历;
18.采购合同;
19.营业执照;
20.招商证明;
21.乌梢蛇干制作步骤及工艺;
22.第34019562号商标注册证;
23.商标转让证明;
24.第39909188号商标注册证;
25.2019年4月份青岛宠物展参展照片;
26.2019年4月份青岛宠物展参展费汇款回单;
27.青岛国际会展发票;
28.2019年4月份青岛宠物展发票;
29.2019年上海亚洲宠物展照片;
30.邀请邮件;
31.合同书;
32.2019年11月4日付款通知书;
33.2019年12月27日付款通知书;
34.发票;
35.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蛇类产品采购合同》;
36.2021年7月5日签订的《蛇类产品采购合同》;
37.嘉善县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善林许字【2021】4号);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3.《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补充补证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4.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回函》及其附件(2021年8月4日);
6.《嘉善县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善林许字【2021】4号》及签收记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选;
8.《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答复称申请人从屠某处转租光明村23社地块,从事特种养殖(蛇类),事实清楚。未提供证据。
另查明:2016年开始朱某向屠某处转租光明村23社一部分农户承包田(非19社)养蛇(个转企后该企业名称为某公司),养蛇场地址一直没有变化。2019年3月1日,某公司与屠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上述承包田出租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现涉及上述承包田的23社的农户2020年3月1日起已经委托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并收取了流转费。2020年12月21日,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嘉善华腾文旅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流转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根据《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林业局牌子。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报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以及《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放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0〕64号),被申请人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审批的职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