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化妆品命名依据仅对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进行划分不妥,应对每部分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2、日本进口化妆品外包装宣传“医、医药”,是否需要更改原包装?
答:产品原包装中“药用”等词易误导消费者。应在中文标签中标识“本产品外包装中关于药用的标识为日本医药部外品(类似中国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特殊标识方式,本产品不能代替药品使用。”等语句。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A、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B、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C、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D、进口产品,应提交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一)、(二)、(三)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
E、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2)根据“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文件的要求,申报资料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部分明确或增加以下项目内容:
A、感官指标。应包括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颜色应描述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如白色、浅黄色等;性状应描述产品内容物的形态,如霜、乳液等;气味应描述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及气味的种类。
4、外包装中的香料过敏源类物质如何标注?
答:化妆品产品中常会添加香精或植物油用于调香。部分香精及植物油类原料,可能会含有过敏源物质,一些国家(如欧盟)会要求生产企业,将超过一定含量的过敏源在标签中标注,起到警示消费者的作用。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中文标签,同样有如此要求,即在注意事项部分,标注“本品/**原料含有**”的警示用语,不得将此类成分标注在全成分标识中,除非在配方中单独添加了此成分。
5、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部分,在中文标签中已有显示,是否还需要翻译?
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申报资料所有外文都应翻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因此,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仍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中文翻译中完整翻译。
6、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有何要求?
答:应如实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并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部位,不得以“用于所需部位”等模糊用语进行表述。
7、进口产品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市售包装?
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在提交许可申请时,需提交市售包装。这里的市售包装有两种含义,首次申请许可产品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国外上市销售的包装;进口延续申请时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