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1.【考点】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答案】ABC
解析:《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乙公司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酱油被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均受到影响,足以证明构成混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市场交易原则的规定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以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A、B两项正确,当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
2016年
多项选择题
1.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一/68)
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答案】A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陈某系陈氏善福铺的后人,与创始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基于诚信原则注册甲公司,具有合理性,可见陈某的行为并未违反该规定。A项正确,当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乙公司并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进而导致甲公司的社会评价下降。B项错误,不当选。
所谓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姓名、笔名、艺名等。本案显示甲公司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没有混淆行为,也未误导公众。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乙公司虚构历史联系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进而取得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1.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一/29)
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B.构成混淆行为
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人为营造“供不应求”的紧俏气氛,进行销售诱导,吸引消费者注意,足以误导消费者,并且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正当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二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条中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A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综合分析在2015-2017年的考题中每年都会对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个知识点进行考查。其中2015年也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考查,2016年考查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概述,接下来中公法考为大家介绍介绍关于不正当行为的具体知识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违反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受到行政规制的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设有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例如,第27条中的“中标无效”,就是专门针对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设置的。
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有:(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5)责令改正;(6)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