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消费者花费10多万元,订购亨利米兰全屋高端定制家具,根据装修进度,商家收完尾款后安排厂家定制。6月3日,亨利米兰海口一专卖店将定制好的家具送至装修房屋时,消费者发现订购的“亨利米兰”变成了“哲木”,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目前,海口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南海网记者姜飞文/图
消费者:订购亨利米兰全屋定制家具收到货发现货不对板
据海口的吉先生介绍,2023年11月8日,他在海口万佳家具装饰广场亨利米兰专卖店(以下简称:亨利米兰专卖店)订购了价值10.44万元的亨利米兰全屋高端定制家具,当天支付4.7万元定金,根据装修进度,今年4月4日支付5.74万元尾款,专卖店收齐全款后安排厂家进行定制。
6月3日,亨利米兰专卖店将定制好的家具,打包装车送至装修房屋时,吉先生发现,全套定制家具并非“亨利米兰”品牌,“变脸”成了“哲木”品牌,遂与商家进行交涉,商家承认所送家具没有“亨利米兰”品牌,而是另两个品牌家具。
吉先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要求商家依法作出“退一赔三”的赔偿,商家拒绝退货退款和赔偿。
专卖店:与消费者沟通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误但并非主观故意欺瞒顾客
6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海口万佳家具装饰广场亨利米兰专卖店了解情况,该店负责人陈先生坦承,在与消费者沟通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误,未能向消费者说明品牌情况,但并非主观故意欺瞒顾客。
除此之外,商家给消费者开出的销售单中,体现了专卖店名称为:亨利米兰,但商品名称分别为“定制柜”和“柜子订金”,没有具体品牌名称。“从头到尾谈的都是亨利米兰,不是送货时候发现问题,谁都想不到商家会这样玩猫腻。”吉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就是有意误导消费者。
监管部门:商家未履行明示、告知义务出现过失致使消费者对合同出现重大误解
据了解,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及辖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介入调查,初步调查和掌握的情况以及现有证据,暂时无法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经营者收取的是‘哲木’价格,而‘哲木’跟亨利米兰的价格差了1倍多,如果收取的是亨利米兰价格,给付的是哲木品牌家具,那基本可以认定属于欺诈行为。”据海口12315热线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的情况看,当属于商家不履行明示、告知义务导致的过失,使消费者对合同出现重大误解。因此,具体情况还要进一步调查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海口万佳家居装饰广场副总经理吴雄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作为商场管理方会积极支持和配合,具体调查结论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
吉先生则坚持认为经营者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如果商家最终不同意其“退一赔三”的诉求,他将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依法维权。
律师说法: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要避免误导消费者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萌对此事谈了自己的看法,王萌说,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品牌专卖店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的商品,但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充分告知消费者所售商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具体情况,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本案中,吉先生认为所定制的家具品牌是亨利米兰,而经营者向吉先生作出的销售单及报价单上也均标有亨利米兰的字样,作为普通消费者很容易认为经营者送货上门的家具就是亨利米兰,从而做出错误的选择。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亨利米兰专卖店是否构成销售欺诈还应从经营者是否已充分介绍所售家具的品类、亨利米兰品牌与哲木品牌的价格等具体因素综合界定。
当然,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同时该经营者也将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