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对今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这意味着很多打着免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再可以用免费来推卸责任,既然提供了服务,哪怕是免费的,也要确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要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如果确实存在瑕疵同样要履行告知义务。
二、“差异化营销”的前提
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自动续费”须以显著方式
提醒消费者注意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
四、“搭售”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
有前提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意味着商家可以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但前提是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也不能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的渠道购买,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你买的是组合或者搭售的方式)。
五、“直播间”要显著标明
实际销售商家的名称
六、“直播平台”有责任提供直播间
七、消费者的“依法投诉举报权利”
不会受到影响
八、“商品标签标识或宣传瑕疵”
未必不构成欺诈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有人可能认为这一条是商品标签标识或宣传瑕疵的完全免责条款,认为只要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就不构成欺诈,实际上还要同时满足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同时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