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
标识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农产品省外窗口、通道及集配加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贵州绿色农产品泉涌行动”决策部署,贵州省商务厅组织设计了“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为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统一宣传,现就“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把关,重点推荐当地最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择优推荐上报至省商务厅,各农产品省外窗口、通道及集配加工企业可以直接报送至商务厅。
二、评审工作
省商务厅根据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择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
三、报送要求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农产品省外窗口、通道及集配加工企业第一批名单报送到省商务厅
(二)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填报附件4并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按序左侧装订,同时报电子版)送至商务厅,企业申报材料详见《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申报书》。
(四)国家级贫困县知名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联系人:周雪李正江;
附件:1.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暂行)
2.贵州绿色农产品审批流程图及品牌形象标识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3.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申报书
4.推荐企业名单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维护和提升“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规范品牌形象标识使用、加强品牌形象标识管理,打造“贵州绿色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辖区内生产及加工,并通过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绿色农产品评价系统认证的粮油、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经贵州省商务厅择优选取作为贵州省绿色农产品,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建立《贵州省绿色农产品目录》,入选贵州绿色农产品的产品及已取得标识使用权的企业,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贵州省绿色农产品目录》,由贵州省商务厅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贵州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企业挖掘、遴选、培育、推介等工作。
第五条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研究贵州省绿色农产品评选体系、制定评选方法;
(二)组织评审确定进入《贵州省绿色农产品目录》的产品;
(三)由贵州省商务厅运营管理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
(四)制定《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贵州省农产品申报、推荐工作,并对当地纳入《贵州省绿色农产品目录》的产品、获准使用贵州绿色农产品标识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拟申请使用品牌标识的申请人,按本办法审定后取得符合使用资格的,由贵州省商务厅纳入企业名录并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贵州省农产品生产企业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原料生产基地在贵州省境内;
(二)建设有或规划1年内建成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带动当地脱贫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四)按标准组织生产,产业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效益良好。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成或规划1年内建成以生鲜农产品收储中转、城市配送、批发销售、产品展示为主要功能的项目,且具备在当地自建分销体系的能力或者与当地农产品销售企业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积极配合贵州省承担推广绿色优质农产品、开展品牌建设、拓展销售市场;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贵州境内带动脱贫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使用“贵州绿色农产品”形象标识:
(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五)近三年内,消费者投诉率高,被媒体曝光的;
(六)在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等留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四章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品牌标识使用者的权利:
(二)如果产品属于类目:土鸡,土蛋、关岭牛、黑毛猪、修文猕猴桃、罗甸火龙果、蔬菜等以上九个品类中的一个或几个,可以申请使用“贵州绿色农产品”特别设计的包装;
第五章品牌形象标识专有使用权的保护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品牌标识专有使用权:
(一)违反本办法和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合同有关约定条款的;
(二)未经“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运营管理机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的品牌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品牌形象标识;
(四)对品牌标识专有使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凡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自行承担。“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运营管理机构可根据情节,取消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的使用资格并解除合同。若造成损失的,品牌形象标识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品牌标识成功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运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四)顾客满意度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五)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申报的;
(七)品牌产品停产的;
(八)超范围使用形象标识和产品包装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其它暂停或取消使用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暂停或停止使用形象标识情况的,由贵州省商务厅对外公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贵州省商务厅将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归贵州省商务厅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贵州绿色农产品审批流程图
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
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一、申报材料内容采用三号仿宋字体,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位于页脚的外侧。
二、文本及表格中涉及到的度量衡单位,统一使用万元、公斤、亩、个、位等。
四、申报主体名称应与该单位营业执照、公章名称相一致。
五、“所属行业”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必须具体到小类。
六、“商业业态”可填写超市、社区店、批发市场、线上、其他新零售等。
七、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以确认复印文件与原文件一致。
八、申报表若某栏内容填写不够需补充的,可在原栏中注明补充内容参见页数。若需增加表页的,可按该表格式先复制空表后再续填。表中内容有证明材料的,要在原栏中注明参见页数。
九、企业的申报材料均需同时提交按申报书顺序编排好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附件3
贵州绿色农产品
品牌形象标识使用
申
报
书
企业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所在地市:
表1
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申报表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申报产品
名称(商标)等
备注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质量情况
申报的产品是否获得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绿色农产品评价证书
(附证书扫描件)
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是否建立或正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提供佐证材料)
企业情况
企业资质、规模、获奖情况
(提供扫描件)
产品情况
产品年产量、销售量
(另附页说明)
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情况说明
另附页说明
包装情况
包装方式、规格
(若产品属于鸡、鸡蛋、牛、羊、食用菌、火龙果、猕猴桃、蔬菜等九大品类并需要申请使用包装,则填写)
申报单位意见
本单位已经认真阅读《填报说明》,自愿申报。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表2
“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申报表
(流通企业)
商业业态
门店、展厅等建设地址
或线上销售渠道链接
运营企业资质、规模、获奖情况
流通渠道建设情况
是否建设或正在建设农产品省内、省外、国外贵州农产品的流通通道;
是否承担贵州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
通道运行情况
申报使用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
承诺书
我已知悉申报要求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符合“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申报条件及要求并自愿申报。
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严格遵守《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四、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贵州绿色农产品”品牌申报资格等有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