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便无法成立。合同标的内容多种多样,一般地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有形财产:这包括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各种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这些都是实物形态存在的,能够直接触感和观察到的。
2.无形财产:指的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并非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这些财产虽然没有实物形态,但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合同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劳务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劳动或服务形式提供的一种价值。
4.工作成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如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建筑物,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等。这些成果是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定劳动或智力活动所创造出来的。
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限制主要包括:
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出卖人应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有处分权,这是现代各国买卖合同中的一般原则。出卖人有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
(1)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
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
(2)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
(3)伪劣产品;
(4)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标的物须为有体物: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有体物。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范畴。
合同标的物的分类主要依据其性质、形态和用途等方面。
1.按照形态划分,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按照用途划分,可以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按照价值和使用价值划分,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非流通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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