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办案检察官比对核查扣押的涉案服装。
【基本案情】
【检察履职】
强化证据审查,精准指控侵权事实。上诉人宫某辩称,其制造、销售的商标与权利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标识属完全不同的商标,并为此提交证据罗列多处差别。二审检察机关通过对在案证据反复核查,从产品外观、侵权服饰及配件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进行详细查验,查明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一方面,通过“观察法”亲历审查在案证据,调取一审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权利人门店的情况,并对扣押服装和权利人产品的吊牌、领标、拉链和纽扣上使用的商标进行逐一细致比对,无论是加入“黑标”英文字母后的文字商标还是整体形象动作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图形商标,仍然与权利人主张的“主标”非常接近。另一方面,从商标核准范围、商品真伪判断、商品价格认定三个维度梳理证据,筑牢从商标权属核定到相同商品认定、再到侵权行为确定的证据链条,为明晰案件定性和审查认定证据材料提供重要支撑。
【典型意义】
明确“相同商标”的认定思路。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是案件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其认定核心主要基于商标的视觉相似性和对公众产生的误导效果。这种相似性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公众产生误认的程度,即误认为假冒商标就是注册商标,或者与注册商标有某种特定联系。判断是否构成“相同商标”主要通过两个步骤递进审查,第一步是视觉比对,主要进行商标的整体结构和主要特征的比对,包括文字、图形、颜色、排列组合等要素的逐一对比;第二步需考虑上述要素之间细微之处的差异是否足以影响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足以影响的程度高低,不是简单将两者差别之处的数量相加,而是要将整体观察与显著部分观察相结合。如果差异列举虽多但造成效果差距极其微小、并不影响显著部分,则不足以引起一般公众的注意和区分,也应认定为“基本无差别”。通过对商标进行整体化考量,最终作出是否构成“相同商标”的独立判断。
综合评判假冒“黑标”的侵权行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商标布局国际化趋势成为奢侈品牌的重要经营战略。不少奢侈品牌选择推出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客户群体的“黑标”等副牌,目的是发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用户忠诚度和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功能。对于假冒在海外地区销售“黑标”等副牌的行为,在审查涉案商标间的要素组合和整体结构上是否存在相似性的同时,还需要重点考虑消费者是否可识别到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或指向关系。检察机关在判断涉案商标间的外在形式方面具备相同商标的认定基础上,还应当将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作为重要的评判基准,并考虑可能影响公众对商标的识别能力和误认程度的因素,结合品牌商标的知名度、同类商品的使用范围、消费者群体的认知习惯等进行审慎、综合评价。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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