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是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只要将标的物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才会变成特定之债,这样才能履行。而种类物之债中种类物特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为:
一、债务人交付物的行为完成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即为特定物。
这种特定方法是根据债务人的交付行为而特定的。下面根据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不同,具体特定表现为:
1、在债权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当债务人须将需特定的种类物运至债权人住所并交付给债权人,此时标的物才为特定。
2、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
3、在第三地交付标的物:
如果依约定应由债务人将标的物运至第三地的,则在第三地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交付时,标的物即为特定;如果依约定债务人并无将标的物运至第三地的义务,而是基于债权人的请求将标的物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运的,则当债务人将物交至承运方时,标的物即为特定。
二、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种类之债标的物。
2、依当事人的约定,将指定权授与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时,经指定权人的指定,标的物即为特定。
种类物之债是我们最常见的合同之债,只有将标的物按照特定方法特定了,种类物之债才能履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