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3年4月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应当首先采取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形式。
对于标的额为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但国有资产除外。
交易所条件成熟时,并经申请人同意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三、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全省法院的司法拍卖工作。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办理本院案件司法拍卖工作。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办理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案件的司法拍卖工作。
四、司法委托拍卖的拍卖机构一律由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以电脑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审判、执行部门不得擅自指定拍卖机构。
选择拍卖机构的范围以省高级法院统一确定的海南法院司法委托拍卖机构为限。
五、全省各级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必须使用省高级法院制作的统一格式文本(文本样式附后)。包括:《委托拍卖移送表》、《委托拍卖协议》、《委托拍卖瑕疵告知书》等。
六、法院审判、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或裁定对需要变价的涉案财产进行拍卖;
(二)调查并确定拍卖财产权属状况、占用使用情况、瑕疵情况及有无他项权利设定等;
(三)拍卖财产属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需要清场的,负责对拍卖标的物现场清场;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及是否合并拍卖;
(五)确定已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六)决定、裁定暂缓、中止与撤回拍卖,决定、裁定恢复或重新拍卖;
(七)会同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监督拍卖活动;
(八)审查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九)裁定确认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
(十)办理拍卖成交及抵债后财产的交付;
(十一)办理拍卖成交价款的划付;
(十二)应当由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监督、协调拍卖机构及交易所的拍卖活动;
(四)协助拍卖机构组织对标的物的现场查看和展示;
(六)确定拍卖公告刊登媒体和范围;
(七)督促买受人按规定和要求支付成交价款;
(八)办理拍卖佣金的划付;
(九)对司法拍卖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决定对违法、违规的拍卖机构进行处罚;
(十)负责“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应用与管理;
(十一)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认为应当负责的其他事项。
八、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现场监督选择拍卖机构;
(二)监督拍卖活动;
(三)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九、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拍卖保证金、成交款、佣金的代收代付管理;
(二)财务部门认为应当负责的其他事项。
拍卖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办理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送高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选择拍卖机构。
十一、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或当事人申请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司法委托拍卖,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到交易所办理进场交易手续,通过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实施拍卖。
拍卖机构与交易所的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实施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
拍卖标的物属海关监管物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在拍卖前,与海关共同协商解决关税缴纳和拍卖标的物的交付等事项。
十三、拍卖标的物在省外的,可以委托标的物所在地法院选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必要时,可以委托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办理拍卖。
司法拍卖标的是否属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证券,由法院审判、执行部门确定。
十五、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应成立司法拍卖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司法拍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与协调,并决定拍卖活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一)未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对外委托程序,擅自指定拍卖机构拍卖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拍卖程序处置财产的;
(三)在委托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七、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并被有关部门查实的,不得入选为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单。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制定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十、本意见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1.委托拍卖移送表
2.司法委托拍卖受理审批表
3.电脑随机选择拍卖机构记录
4.电脑随机选择拍卖机构确认书(单独拍卖)
5.电脑随机选择拍卖机构确认书(联合拍卖)
6.委托拍卖标的物瑕疵报告书
7.司法委托拍卖协议
8.司法拍卖工作报告
海南省×××人民法院
委托拍卖移送表
移送法院(部门)
案号、案由
受移送部门
委托事项
已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拍卖标的物情况(标的物类型、数量、位置等)
已执行到位及尚需执行的案件标的金额
评估价
是否合并拍卖
移送法院(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受移送部门签收
附:拍卖标的物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瑕疵情况说明材料及评估报告等材料
司法委托拍卖受理审批表
案号
案情简介
移送材料
当事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审批
意见
电脑随机选择拍卖机构记录
[201×]琼技委拍字第××号
主办部门
主办人
记录人
委托拍卖事项
选定机构
备注
到场人员签名确认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审判、执行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
当事人或代理人
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确认书
(独家拍卖)
(201×)琼技委拍字第××号
本院(或下级法院全称)办理(审理)的×××(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一案,需要对涉案需变现财产×××(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本院于××××年××月××日经电脑随机选择,确定由×××(拍卖机构名称)独家进行公开拍卖。
本确认书一式××份。本院司法技术处(或其他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本院执行局(或审判庭全称,下级法院移送的为该法院全称)、受委托拍卖机构各一份。
××××年××月××日
(盖印)
(联合拍卖)
本院(或下级法院全称)办理(审理)的×××(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一案,需要对涉案需变现财产×××(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本院于××××年××月××日经电脑随机选择,确定由×××(主拍机构名称)与×××(协拍机构名称)联合进行公开拍卖,×××(主拍机构名称)为主拍机构,×××(协拍机构名称)为协拍机构。
委托拍卖标的物瑕疵告知书
×××(拍卖公司名称):
本院委托你公司拍卖的财产:×××(拍卖标的物名称),经调查存在以下瑕疵:
1、
2、
3、
4、
5、
以上瑕疵你公司应如实告知竞买人,确保此次拍卖活动竞买人的合法知情权。
特此告知
司法委托拍卖协议
委托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拍卖人(简称乙方):拍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委托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201×)琼技委拍字第号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确认书和第号裁定书,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评估价
拍卖保留价
5、查封、扣押或存放地
6、权属状况及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7、瑕疵情况说明
8、其他有关说明
第二条乙方应严格依法开展拍卖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拍卖公告:乙方应当在拍卖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同时刊登在上。公告须刊登在中缝以外的其他版面上,且明显、醒目的位置。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客观,不得对拍卖标的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在节假日发布。
公告内容应事先经甲方审查同意并报甲方备案。
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拍卖事项完成以后,由被申请执行人给付。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流拍的,公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拍卖保证金: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应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保证金数额以拍卖公告公布的数额为准。
本次拍卖甲方指定的保证金银行账户为: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五条拍卖价款交付:乙方应督促买受人在签定成交确认书后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缴全部拍卖价款。
本次拍卖甲方指定的拍卖价款银行账户为:户名:
第六条拍卖物的交付:甲乙双方有义务共同协助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
第七条拍卖方式:
第八条拍卖期限:
第九条拍卖佣金收取:乙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买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收取佣金;乙方也可以与竞买人协商佣金,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拍卖乙方指定的拍卖佣金银行账户为:户名:
第十条双方应注意事项: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⑴、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查封令、扣押令等);
⑵、决定拍卖的裁定书;
⑶、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⑷、拍卖过程中,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文书和表格。
2、拍卖物需要并交由乙方暂管时,乙方负适当保管责任,由甲方予以协助;
4、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拍卖期限内,尽快对拍卖物进行公开拍卖;乙方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5、拍卖成交后,需要办理有关拍卖物的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由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予协助;
6、如因没有竞买人报名导致流拍的,由乙方再行拍卖;因拍卖会上没有竞买人举牌或举牌低于保留价导致流拍的,甲方认为需要重新拍卖的,将不委托乙方再行拍卖,而是重新选择机构拍卖。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乙方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拍卖成交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拍卖成交报告;如果拍卖不成交的,乙方亦应提交拍卖流拍报告给甲方存档。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1、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司法拍卖工作报告
海南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本院(或下级法院名称)办理(审理)的……(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一案,需要对涉案需变现财产进行拍卖。我处(室)受理后,经省高院统一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及时办理了对外委托拍卖手续,并对拍卖工作进行了全面协调监督。现委托拍卖工作已办理终结,特作如下报告:
一、拍卖标的物类型、数量、位置:
二、拍卖标的物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瑕疵情况说明:
三、委托事项及要求:
四、优先权人情况:
五、评估价、保留价、叫价幅度及保证金数额:
六、受委托拍卖机构名称:
七、拍卖工作过程:
8、拍卖会现场过程及结果:××××年××月××日××时××分,拍卖会在×××举行,执行(审判)法官、监察室及我处均派人员现场监督,×××名竞买人领取号牌参加竞买(×××名竞买人临场退出)。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采用混合式拍卖方式,从×××万元起拍。经过激烈竞价,最后由持××号牌竞买人×××以人民币×××万元竞得拍卖标的。
××××年××月××日,×××拍卖有限公司向我处提交了本次拍卖成交报告。至此,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已经完成。
八、拍卖结果:以人民币×××万元成交。
十、中止、暂缓、延期及撤回拍卖情况说明:
十一、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竞买人异议情况说明: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三、监督结论:主办人与协办人依法对整个拍卖过程进行监督,拍卖机构依法完成该委托拍卖,拍卖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委托工作要求。
附:×××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成交报告》或《流拍报告》等材料。
主办人:
协办人: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印章)
司法拍卖工作实施规程(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保护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决定或者裁定对需要变现的涉案财产进行拍卖,应当制作《委托拍卖移送表》,随同以下材料移送本院或上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标的物的评估报告书或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三)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及现状调查表;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住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权限;
(七)拍卖的具体要求,包括拍卖标的物保留价、是否整体或者分零拍卖、拍卖方式(网络拍卖方式或传统拍卖方式)及对非国有资产拍卖当事人是否申请在交易所进行等;
(八)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二、省高、中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案工作,审查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拍卖是否符合规定,移送材料是否齐全。
经审查移送拍卖符合规定,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登记;移送材料不齐全的,收案时应通知审判、执行部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移送不符合规定或经通知逾期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审判、执行部门不予受理,并将材料退回。
四、以电脑随机方式选择确定拍卖机构的,原则上一案选定一家拍卖机构。但拍卖标的评估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选定两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选定三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
采取联合拍卖方式的,以资质等级较高的拍卖机构为主拍机构,资质等级较低的拍卖机构为协拍机构;资质等级相同的,以电脑随机选定的第一家拍卖机构为主拍机构,其余的为协拍机构。
五、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以电脑随机方式选定拍卖机构时,应当提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到场进行监督。
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的过程与结果应制作笔录,经到场的监督人员与承办人签字确认后,由司法技术处负责人签发《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确认书》。
最高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拍卖机构的选择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拍卖标的物瑕疵告知书》予以说明。
八、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九、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查看并熟悉拍卖标的物,发现拍卖标的物状况与拍卖委托书载明的内容不相符的,应及时书面向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提出。
十二、拍卖机构负责联系公告媒体,并以拍卖机构名义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会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会15日前公告。
十三、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拍卖标的物类型、数量、规格,属不动产的,载明不动产所处地理位置等;
(三)拍卖标的物瑕疵情况;
(五)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六)拍卖标的物保留价、保证金数额及保证金账户;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无论拍卖成交与否,均由被执行人负担。
十四、拍卖标的物在本省的,拍卖公告应同时在《海南日报》、《天涯法律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登载;拍卖标的物在省外的,拍卖公告应同时在《天涯法律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标的物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登载。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还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还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选择一家以上发布。
公告须刊登在中缝以外的其他版面上,且明显、醒目的位置。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客观,不得对拍卖财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在节假日发布。
十五、拍卖机构负责对标的物进行展示,引领意向竞买人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
十六、省高、中级法院及海口海事法院的财务部门负责拍卖保证金、成交款、佣金的代收代付管理。
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不缴纳保证金。
十七、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当在拍卖会5日前以书面或者在拍卖公告上明示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八、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及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分别指派工作人员到拍卖会现场对拍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十九、采取传统拍卖方式的,拍卖开始前,拍卖机构经认真审查竞买人身份后向其发放进场拍卖号牌;在交易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竞买人办理完竞买手续的当日,交易所应向其发放登陆网络竞价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依规定办理竞买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对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过程中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不参与竞价过程,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拍卖的,优先购买权人通过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十三、采取传统拍卖方式拍卖的,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当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拍卖的,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于当日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二十四、拍卖事项完成后,无论成交与否,拍卖机构均应及时填写《人民法院涉案财产拍卖会现场记录》,并交人民法院现场监督人员签署意见。
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形成音像制品提交给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二十六、拍卖价款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直接缴交或汇入法院执行专用银行帐户。
拍卖价款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交齐,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逾期未能交齐的,法院应重新组织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二十七、拍卖过程中实际支出费用依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交易所的原因撤回拍卖、拍卖成交后被撤销的,拍卖机构、交易所为本次拍卖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拍卖被撤回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由有过错方当事人承担;
(三)保留价确定后,按照该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确定保留价并进行拍卖后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因拍卖机构或交易所违反规定致拍卖中止、撤回、撤销的,由该拍卖机构或交易所自行承担支出的费用。
二十八、拍卖成交的,拍卖佣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由买受人支付。
由两家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的,主拍机构收取拍卖佣金的60%,协拍机构收取40%;由三家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的,主拍机构收取40%,协拍机构各收取30%。
拍卖机构应当按进场拍卖协议约定向交易所支付进场交易服务费,该费用从拍卖佣金中扣除,由拍卖机构与交易所具体结算。
二十九、省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司法拍卖活动中有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拍卖。
因情况紧急,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口头通知,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书面通知。
三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
(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三)拍卖机构有关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拍卖现场出现影响拍卖正常进行情况的;
(五)竞买人串拍的;
(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为不宜拍卖,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七)案件双方当事人有意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认为有必要暂缓或中止的;
(八)其他应当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情形。
法院决定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应当及时通知拍卖机构、交易所及当事人。拍卖机构和交易所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各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处。
三十一、暂缓拍卖的期限届满或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案件审判、执行部门决定继续拍卖的,应当书面通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收到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程序。
三十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撤回拍卖委托:
(一)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三)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
(四)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五)拍卖机构、交易所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六)拍卖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拍卖又未能及时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的;
(七)拍卖机构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者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法院决定撤回拍卖委托,应当在拍卖会召开之前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或交易所。各中院、海口海事法院决定撤回拍卖委托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备案。
因发生本条第(五)、(六)、(七)项情形而撤回委托拍卖的,法院应当重新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三十四、拍卖成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撤销拍卖结果,重新拍卖:
(一)拍卖标的权属不清或权属错误的;
(二)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
(四)拍卖程序或者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可补救的;
(五)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虚假或者取得程序不合法的;
(六)不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瑕疵,严重影响拍卖公正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重新拍卖的。
三十五、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司法委托拍卖案件主办人与协办人,应在拍卖活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二)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法院审定的内容发
布拍卖公告;
(三)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引领意向竞买人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及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展示;
(四)监督拍卖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
(五)监督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六)监督是否有暂缓、中止、撤回拍卖情况的出现;
(七)监督拍卖机构是否及时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成交价款;
(九)审查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十)监督拍卖机构及交易所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程规定的行为。
三十六、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收到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成交报告或拍卖流拍报告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拍卖工作报告,连同审判、执行部门明确要求退回的材料以及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成交报告或者拍卖流拍报告等一并移送审判、执行部门。
三十七、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十八、本规程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
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司法拍卖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省高级法院每年规定的司法拍卖机构资质等级条件不能低于A级等级。
二、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评定的拍卖机构资质等级。
三、自愿报名参加海南法院司法拍卖活动的机构,除必须具备省高级法院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诚信经营记录良好。
四、自愿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拍卖经营许可证;
(四)机构资质等级书面证明;
(五)拍卖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
(六)办公场所及经营场所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书
面证明;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省高级法院确定司法拍卖机构应公开进行。申报条件等事项及确定结果公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省高级法院成立专门的临时工作机构,以书面审查、现场考察、向拍卖行业主管部门查证等方式核实拍卖机构的申报情况。凡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被确定为下一年度海南法院司法拍卖机构。
八、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并被有关部门查实的,不得入选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单。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高级法院应当取消拍卖机构入选资格,并向其行业协会予以通报;对情形恶劣,造成后果的,应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务的;
(二)操纵竞价或者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拍卖报告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保密事项的;
(五)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入选资格的情形。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院之前制定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机构管理规定》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