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解读与应用案例

该条规定了法定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抵销。

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方能生效,这些条件是:

(1)当事人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2)须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者可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的债务中较多适用。另外,用于抵销的标的物的品质也必须相同,否则一般不能抵销。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债务均是可抵销之债。并非一切债务都可以为抵销,只要一方的债务是不得抵销的债务,就不可以为抵销。

不得抵销的债务主要有:

①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依合同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的,如果互相抵销,即会违反订立合同的本旨,因此,这类债务必须互相清偿,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具有信赖利益的、劳务的债务以及已经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另外,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借务,如抚恤金、抚养费等债务,也不得为抵销。

②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是:

a.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例如,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b.因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如果允许此类债务扣押为抵销。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任意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这显然有背于法理和社会公序良俗。

c.约定应当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d.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不得用自行扣发货物或者扣除货款等作为充抵。

1,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合同债权能否抵销

如果主动债权的时效期间没有届满,而被动债权的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则可以抵销。此种情况下作出抵销,可以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如果主动债权的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而被动债权的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则不可以抵销。时效届满的债权不可抵销,是因为该债权已经成为自然债权,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张某与贾某离婚,两个人的小孩约定由张某抚养贾某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600元,后张某向贾某借钱7000元用于经商,约定一年后还。一年后,张某经商失败,不能偿还贾某的欠款。贾某提议将其下一年应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与张某的欠款进行抵销,遭到张某的拒绝。在本案中,贾某主张抵销的两种债权债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两者不能进行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销权作为一项权利,以权利人的自由行使(以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为原则,如果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对于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可以比算为同一种类的物;对于标的物品质不同的,品质较高的一方抛弃其利益,与品质较低的一方为抵销,对此,法律是允许的。这种情形下的抵销通常为合意抵销,即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而发生的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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