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显然,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就是: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此外,商品的气味、音响等,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被作为商标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图形,则有无限的变化空间。但任何一个构成商标的图形在申请注册后都将根据《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所附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中的要求按29个大类,114个小类和1569个组别的划分作相应的归类。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根据国际通行规,我国商标注册实行按类别注册,所有商品或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每件商标只能在注册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某个企业要对其商标扩大保护范围,就必须实行跨类别注册,即在多个类别上分别注册商标。
简单地说,这45个类别是:
(如要了解详细的商品分类可见本网“关于我们”的“商品分类”栏目)
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2类颜料,,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未加工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5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锈剂
第6类普通金属及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建筑物,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金属制品
第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第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9类科学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
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11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13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15类乐器
第16类纸及其制品,照片,,家庭用粘合剂,打字机和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第17类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19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20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贝壳、琥珀、珍珠母制品及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21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梳子及海棉,刷子,清扫用具,钢丝绒,未或半加工玻璃,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类缆,绳,线,带
第23类纺织用纱、丝
第24类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26类花边,饰品及编带
第27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28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29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31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烟草,烟具,火柴
第36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电信
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材料处理
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医疗服务
第45类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在VI视觉要素中,标志是核心要素。企业标志是指那些造形单纯、意义明确的统一、标准的视觉符号,一般是企业的文字名称、图案记号或两者相结合的一种设计。标志具有象征功能、识别功能,是企业形象、特征、信誉和文化的浓缩,一个设计杰出的、符合企业理念的标志,会增加企业的信赖感和权威感,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它就是一个企业或某品牌的代表。
标志就其构成而言,可分为图形标志、文字标志和复合标志三种。图形标志是以富于想象或相联系的事物来象征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内容,借用比喻或暗示的方法创造出富于联想、包含寓意的艺术形象。德国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标志很有表现力:用手小心呵护烛火为图案,取意人到晚年似“风烛残年”,生活保障便十分必要,该标志将保险的优点表现得富有情意,黑白对比,简单明了。图形标志设计还可用明显的感性形象来直接反映标志的内涵。例如美国霍顿·密夫林出版商通过几本书组合构成其标志图案,直接说明其经营内容。
文字型标志是以含有象征意义的文字造型作基点,对其变形或抽象地改造,使之图案化。拉丁字母标志可用企业名称的缩写。
例如,麦当劳黄色的“M”字型标志醒目而独特。汉字的标志设计则多是充分发挥书法给人的意象美及组织结构美,利用美术字、篆、隶、楷等字体,根据字面结构进行加工变形作艺术处理,但要注意字形的可辨性,并力求清晰、美观。
文字、图案复合标志指综合运用文字和图案因素设计的标志,有图文并茂的效果。
企业标志是非语言性的第一人称,有时比语言性的传递手段更迅速、更有力、更准确,而且世界通用。曾为百事可乐作CI策划的T·丹尼埃·威松说,“标志能表现企业性格”。
在标志的设计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好的标志应简洁鲜明富有感染力。无论用什么方法设计的标志,都应力求形体简洁。形象明朗,引人注目,而且易于识别、理解和记忆。
其次,优美精致,符合美学原理,也是一个成功标志所不可缺少的条件。造型美是标志的艺术特色,设计时应把握一个“美”字,使符号的形式符合人类对美的共同感知;点、线、面、体四大类标志设计的造型要素,在符合形式规律的运用中,能构成独立于各种具体事物的结构的美感。
第三,标志要被公众熟知和信任,就必须长期宣传,广泛使用,因此稳定性、一贯性是必须的,但随时代的变迁或企业自身的变革与发展,标志所反映的内容或风格有可能落后于时代,因此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也应具有时代精神,作必要的调整修改。美国宝洁公司(P&G)的标志就是经多次修订成现在的由星星、月神构成的圆形图案的,透着浪漫、神秘的气息。可口可乐公司在70年代新CI设计中,为标准字下添加了一条白色波浪线,成为新标志的点睛之笔,和原有的流利有韵味的字母相配。和谐而更富激情。
第四,在各应用项目中,标志运用最频繁,它的通用性便不可忽视。标志除适应商品包装、装潢外,还要适宜电视传播、霓虹灯装饰、建筑物、交通工具等,以及各种工艺制作及有关材料,包括各种压印、模印、丝网印和彩印等,在任何使用条件下确保其清晰、可辨。
世界各地企业标志设计的发展趋势,总的特点是出现了“感性凌驾理性的企业标志发展新趋势”:由绘画一图案格式,由一般图案一几何图案,以及由具体一抽象。具体表现在:字体标志看好。由繁到简,从二维空间到三维空间的立体效果;图与底相互利用,从实体到虚体的阴阳相生效果;由静到动,由理性图形到感性图形,朝充满生气、自然活泼的人性化、有机性发展。日本企业在强调“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的时代趋势下,服务业的企业形象塑造与表现朝着充满生气、自然活泼的人性化发展,更好地表达服务业感性、温馨、热情服务的品质;制造业则从繁琐复杂的图案转向单纯简炼的几何抽象造型,充分表达制造业理智、科技和现代的时代精神。
商标与企业标志可以截然不同、部分相同或完全一致。除了符合企业标志的设计特点外,商标设计还有其特殊要求:商标设计必须符合商标注册法规,如不能使用直接表现商标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点的文字作商标;不能使用与其他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使用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案等等。此外,当商标和企业标志不同时,其设计风格应与企业标志相对应而不是冲突。
发展中国家做销售,国家就富强。当邓小平同志结束我国30年的品牌建设(天天宣扬“社会主义好!新中国好!”),集中精力进行销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后,我国即将崩溃的国民经济就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及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
品牌的威力
一个企业的品牌必须有个性,因为有个性的品牌是树立竞争壁垒的有力武器。
1.商标注册需要具备哪些材料
个人注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书。
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章、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书。
3。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有哪些好处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打官司要找律师一样,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120元/次,有冲突时要反复查询)、打字复印费(30-80元)、申请费(1000元)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
律师有好坏,代理组织也良莠不齐,您可要擦亮眼睛!我们还具有丰富的公共关系网络,为你解决一切可能的商标“疑难杂症”。为你服务是我们的职责,让你满意是我们的追求!
4。关于商标字体变化的问题
中国文字丰富多彩,书写风格千姿百态,行、草、隶、楷等变化繁多,同一个字,简笔、繁笔字外观相差甚远。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字体,这是商标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但在商标管理中,对于变化不大的改动(如:注册的是手写体,而在使用时为印刷体;注册是楷体,在使用时为黑体),一般可以维护商标专用权;但是,商标注册人还是将使用的字体形式重新注册为好。
5。关于商标颜色变化的问题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使用时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注册商标加注颜色。但是,加注色彩后商标图样,应与注册的商标图样(黑白墨稿)只是黑白与彩色之分,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
如果对原注册商标加注的颜色能够形成了能够独立存在的特殊图案或颜色将原注册商标图样分割成两个完全不同的部分,失去了原注册商标图样整体视觉效果,属于改变了商标图样。
6。为什么有的商标要指定颜色
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达到了注册的目的。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
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绿色作底衬;
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红色作底衬;
商名名称,尤其是酒名称,多用烫金色彩作装饰等等。
指定颜色后,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会受到诸多限制,值得谨慎考虑。
7。商标可以使用繁体字吗
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8。少数民族文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
少数民族文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了便于审查,应当附送商标含义说明。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但可以加“TM”。只有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应加在右上角或右下角。
10.R和TM的区别
TM是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而R是REGISTER的缩写,用在商标上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11.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商号通常只是在特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而商标是中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因此商标和商号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如果他人注册商标后,构成对公司商号的不正当竞争,公司可以在自该商标公告三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如果已经核准注册,可在核准注册之日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2。什么是全类保护
作为构成商标的图形,则有无限的变化空间。但任何一个构成商标的图形在申请注册后都将根据《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所附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中的要求按29个大类,114个小类和1569个组别的划分作相应的归类。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审核】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1、《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所需文件】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与原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注册人”名义完全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如原注册商标曾办理转让或名义变更,办理续展时应提供与转让核准证明、名义变更核准证明上记载的受让人名义、变更后名义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章印。
如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个人,需相应提供企业经营证照或护照,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有关事项】
商标续展注册期限: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有效期限”截止之日的前6个月内。自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起,该期限延长为12个月。
宽展期限: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有效期限”截止之日的后6个月内。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办理许可备案所需文件】
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商标代理委托书》;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2、一个注册号对应一份备案表;一份备案表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备案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
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