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转让又称商标权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主体的变更,在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即丧失了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商标专用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普通财产权一样,权利人享有处分权。转让就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3、如何解决两份合同的效力冲突。
在转让在先,许可在后的情况下,如果转让已经公告,受让人从公告之日起获得注册人的地位,公告之后原商标注册人与他人订立的许可合同对受让人没有约束力。这种情况比较好处理。但实践中大量存在是许可在先,转让在后的情况,那么商标注册人将同一商标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没有征得商标的许可使用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又将商标进行转让,是否构成转让合同的无效新的商标注册人不承认原商标注册人与他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为此,《商标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肯定了注册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为注册商标权人的变更而否定其效力,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该条司法解释也规定了除外的情况,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照该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商标转让终结商标使用合同等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page]
二是肯定了商标转让合同不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而无效。这是因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是从商标专有使用权中派生出来的,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与转让具有本质的不同,它不是商标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商标使用权的转移。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享有禁止权,只发生在独占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而且被许可人根据这种许可使用的方式行使的禁止权,也仅是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利,这种禁止权并不能阻止商标注册人对商标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