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彼得兔”及彼得兔图的使用是否侵犯沃恩公司的商标权?
其一,毕翠克丝波特女士于1902年至1913年期间创作发表了一系列童话作品,其中彼得兔是她发表的第一个故事作品的主角,固而成为她笔下众多动物里最有名的一个。人们提起波特女士写的多个故事,常用如下称呼:彼得兔故事大全(TheTaleofPeterRabbit)、彼得兔和他的朋友们(PeterRabbitandhisfriends),甚至直接称为“彼得兔”(PeterRabbit)。“彼得兔”已成为人们对毕翠克丝·波特作品的代称和标志,甚至于人们将毕翠克丝·波特居住的英国湖区称为“彼得兔”的家乡。张润芳及社科出版社在翻译出版波特女士的系列作品时就采用了这个通用名称,将《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平小猪的故事》四册书称为“彼得兔系列”。
其三,沃恩公司在1993年6月将毕翠克丝。波特创作的几十幅插图在第16类上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前述社科出版社选用的彼得兔图),在1996年申请注册“比得兔”文字商标,并都被核准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书籍、杂志、连环漫画杂志、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图画、海报、明信片”等。
在此,我们暂不讨论沃恩公司在波特女士创作的插图作品在中国尚未进入公有领域时以自己名义将其申请注册商标在主体上是否适格,亦无意于分析沃恩公司在波特作品即将进入公有领域时将波特创作的多幅插图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动机问题,仅就社科出版社在翻译出版波特作品集时使用“彼得兔”及彼得兔图这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对沃恩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进行讨论。
判断社科出版社在彼得兔系列图书中使用“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图是否构成侵犯沃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要看其是否落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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