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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大街***东邻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到位于南和区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书面证明,确认“***”牌全价全犬种犬粮满口肉粒系列(5kg/袋)为其生产,“***”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500g/袋)和“***”牌全犬期全价犬粮(5kg/袋)不是该公司生产。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公司与***签订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2024年以来销售给***产品的销售订单复印件、所生产产品标签原件。
经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签订了委托生产加工合同,签订合同至今,***共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白包)后,对该产品进行拆包后,分装“***”牌全犬期全价犬粮和“***”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包装袋内后,从拼多多电商平台“***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进行销售。2024年以来,销售“***”牌全犬期全价犬粮98单,其中成交订单73单,已取消和退货退款25单,共销售128kg,实收金额1020.53元;销售“**”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33单,其中成交订单21单,已取消和退货退款12单,共销售38.5kg,实收金额483.39元。所销售两款产品成交订单94单,实收金额合计1503.92元。当事人的受委托人***2024年以来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进货****(白包)共计5400kg(270袋,每袋20kg),售价76.4元/袋,折合3.82元/kg,其中销售合计166.5kg,查封(扣押)拆包分装产品2191.5kg,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白色包装****(白包)20kg/袋的产品3040kg。涉案货值=实际销售额+扣押货值=1503.92元+3.82元/kg×2191.5kg=9875.45元。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
5.当事人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
6.当事人提供2张4月份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
8.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证明1份;
10.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12.《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
13.2024年以来当事人与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订单复印件1份;
14.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白包饲料标签一份;
15.***询问笔录1份;
16.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
17.***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
18.“***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店铺信息复印件1份;
19.“***”销售明细;
20.“***”销售明细;
21.***邢台**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身份证明1份;
22.***身份证复印件1份;
23.***询问笔录1份;
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4〕2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当场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于当日送达了《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邢农(饲)延封(扣)〔2024〕2号)。
当事人能够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并将汪小凯犬(白包)152袋退货,符合《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中第六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坚持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3.92元(壹仟伍佰零叁元玖角贰分);
二.没收“***”牌冻干蛋黄通用犬粮113袋(500g/袋)和“***”牌全犬期全价犬粮427袋(5kg/袋)。
三.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0***000***4,开户银行为**邢台桥东支行;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