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根据2022年全市化妆品监管工作安排,现将《贵港市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为确保此次整治有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2022年,完成全市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质量安全整治检查率100%。通过整治,达到健全基础数据库、完善治理体系、消除风险隐患三大目标,从上游严管产品进货渠道质量安全,提升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者法律意识,提高行业守法经营诚信水平,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
二、责任分工
市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化妆品批发企业经营质量安全整治;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协助市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案件办理及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方案要求,负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对象
全市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者。
四、整治重点
(一)要加强对遵守条例及办法等法规依法执行的整治。强化对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范性检查,督促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二)要加强重点品种的整治。强化儿童、特殊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的重点产品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经营持续合规。
(三)要加强高风险行为的监管。重点监管网络销售情况,持续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产品、侵犯知名化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盗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三无”违法化妆品、自制生产销售化妆品等违规行为。
五、整治内容
(一)治理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主要包括:
1.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
2.涉案产品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重新办理的;
3.未经批准,但又宣称祛斑美白等特殊功效的;
4.冒用、套用或一号多用他人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5.经营或者进口擅自改变配方及投料成分的特殊化妆品;
6.批件涉及变更注册的却未变更的;
7.属特殊化妆品范围但仅备案后生产、销售或进口的。
(二)治理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主要包括:
1.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2.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3.经营与注册、备案时提交的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技术内容不一致的化妆品。
(三)治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主要包括:
2.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禁止标注或宣称内容的;
3.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四)治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主要包括:
1.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2.更改化妆品生产日期。
(五)治理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主要包括:
1.擅自配制化妆品;
2.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治理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主要包括:
1.上市销售、经营的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
2.上市销售、经营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3.上市销售、经营进口擅自改变配方的普通化妆品。
(七)治理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主要包括:
1.经营者未有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化妆品经营者在其分店无法查询进货查验记录。
(八)治理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贮存化妆品;主要包括:
1.化妆品经营者未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贮存义务;
2.未按产品的特性及标签上标示的贮存条件要求进行贮存;
3.无法提供贮存记录。
(九)治理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主要包括:
1.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未及时收集和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
2.化妆品经营者不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产品的不良反应监测。
(一)准备阶段(2022年3月10日前)。市局制定整治行动方案,统一思想,明确整治工作目标、整治对象及整治内容,各县(市、区)局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周密制订本辖区专项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
(二)摸底建档阶段(2022年3月11日-3月31日)。对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者认真摸底,做好经营者基本信息,监管数据采集,建立健全“一企一档”监管档案,并及时上报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台账(附件1),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2年4月1日-8月30日)。此阶段分三阶段进行:
2.第二阶段(2022年5月1日-6月15日)。各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开展监督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对大案要案,及时移送,严惩重处,形成有力震慑。
3.第三阶段(2021年6月16日-8月30日)。市局将组织人员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者的摸底调查、监管档案建立完善、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是否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并对结果予以通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30日)。通过整治,将整治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监管单位档案,作为风险分级的重要因素,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对风险隐患高的经营单位加强监管频次,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同时及时进行总结,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探索建立经营单位化妆品监管有效工作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化妆品市场安全整治是长期性、综合性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办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有效推进。
(二)落实责任,加大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依法打击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对发现案件线索要及时跟踪、追查,深挖典型案例,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年度整治案件查办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市局将予以通报表扬。
(三)加强指导,规范经营行为。通过整治,对全市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场所进行普查,督促企业建章立制,强化经营者法律法规的指导培训,规范经营;加强日常检查,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严肃查处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产品及经营者,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
1.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辖区内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台账。
2.2022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局填报《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3)、《化妆品批发市场经营质量安全整治情况表》(附件4),上报整治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