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鄂尔多斯市在不断深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切实履行执法办案主责主业,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要时节和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农牧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现将2022年全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内蒙古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2年8月3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要求,对内蒙古XX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手术室货架上放有人用药品26种,查看处方笺显示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猫、犬诊疗。同日,执法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人用药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调取书证、现场勘验和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存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事实。
【处理结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鄂托克前旗XX农资门市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西瓜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2年9月15日,鄂托克前旗农牧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鄂托克前旗XX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标称甘肃省酒泉市鸿盛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农双红五号西瓜种子外包装无产地检疫证编号,该批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八农双红五号西瓜种子360桶,规格为100克/桶,进购价为60元/桶,销售价格为80元/桶,货值金额为2880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购进的360桶该批种子全部销售完。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鄂托克前旗农牧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典型意义】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本案件办理既教育了当事人要提高规范经营、规范操作的意识,也对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具有更强的示范作用。
五、达拉特旗XX农资经销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2年4月25日,达拉特旗农牧局执法人员配合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达拉特旗XX农资经销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放有:1.草甘膦异丙胺盐159瓶;2.氧乐果10瓶,已超过保质期;3.敌敌畏30瓶。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库存三种农药的货值金额为1861.5元,涉案农药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达拉特旗农牧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草甘膦异丙胺盐159瓶,氧乐果10瓶,敌敌畏30瓶;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3.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六、伊金霍洛旗XX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处置病死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2年2月10日,伊金霍洛旗农牧局执法人员对伊金霍洛旗XX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专业合作社养殖场东侧有随意弃置的死猪8头,经立案查明,死猪是伊金霍洛旗XX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2月7日弃置。2022年2月10日,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当事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引起疫病传播。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22年2月23日,伊金霍洛旗农牧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典型意义】尽管大部分养殖户、养殖场对动物防疫有一定意识,但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认识还不到位,随意扔弃病死动物的现象还较多,即便是有的养殖户、养殖场采用最简单的掩埋法,但对掩埋地点的选择,深度和处理方法不够科学,仍然存在病原扩散,发生动物疫情的风险,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必须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