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是基础性民生行业,与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障密不可分。无论是卫健委的医疗机构准入、药监局的药品经营企业准入、医保局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准入,都表明了对基础民生行业的重视。当药品地推面临“4+7”集采、医院药品零差价、两票制、销售资金财务审核等一系列监管下,互联网+药品流通呈现了强大的生命力。
国务院及卫健委、药监总局、医保总局的民生政策或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政策对互联网+医疗健康+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是清晰而鲜明的。其中借力互联网+强大的联通功能和大数据功能,推进的医药电商瓶体和因落实分级诊疗、医药分开、处方外流等政策而催生的互联网医院和处方共享平台三大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并形成新型产业集群,倒逼药品流通企业的转型与升级。
目前,医药电商已经成为一种固化的药品交易渠道。互联网医院已经定性为一种新型医疗机构,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创新型行业。处方共享平台刚刚被甘肃卫健委定性为升级新模式。
其中,互联网医院的智慧功能已不仅是提升医疗机构院内医疗服务效率的基本标配,更是促进医疗机构间、院外乃至全民就医习惯重塑和大健康行动落实的重要途径,并成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建立智慧城市、智慧社区、落实大健康行动和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的重要选项和标配模块。
本文基于多年的行业观察和管理实践思考而作,希望从业者、推广者、践行者能相信行业,抓住机遇。作者也推荐药品流通企业致力互联网医院与处方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推广。
一、基础民生离不开政府:市场是政策推动的、资源是医院主导的、创新是企业追求的
1、君记否:互联网医疗
再次,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规范落实拉回公众视线。
2、君记否:网售处方药
2007年1月《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发布后,网络药品交易成就了近百个亿级医药电商平台,百姓购药方便快捷,宛如探囊取物。
2011~2016国家药监局多次严打网售假药、违规售药,甚至是多部门联动。当时场景是:监管通知年年发,违规处理月月报。监管方强调:不得邮寄,无配送则无交易;市场方强调:刚需广、要发展、认证难,积极配合整改。在不断地探索与规范中,培养了民众网络购药习惯,留下了“处方药网络销售放与不放”、“广泛性群众利益与个体高风险哪个是商业道德或监管的重点”,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3~4轮反复征求。
2019年7月银川互联网医院协会发布《互联网门诊服务规范》,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均进一步阐述了互联网医院管理标准、互联网医院处方业务的服务标准。
2019年8月《药品管理法》发布,其中第34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第61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以上两条明确表示:国家放开了药品网络销售,当然包含处方药网络销售。虽然具体规则尚未发布,但行业预判互联网+药品流通更倾向于以“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或处方共享平台流转处方”,以促进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3、君记否:处方外流
对于医疗机构处方外流,自办药店有之、院内植入药店有之、门诊药房托管有之、DTP药房有之、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签约:处方单向或定向外流有之。有识之士认为:不建立在处方共享逻辑下的处方外流,很难有效切断医药灰色链条。
2012年医改快讯40期报道:宁波市卫健委叫停医院自办药房。医院自办药店和院内药房、门诊药房托管一样,带给医院的好处,远不止降低“药占比”这一硬指标,还包括进货品种无须经药事委员会讨论,药品价格不会受到加价封顶限制,更好地隐藏医生-药品利益链条。
2012年医改快讯101期报道:在诸多涉及医改的文件和方案中迄今没有一份对医药分开的具体形式进行规定。“药房托管”模式依然处于试点阶段。处方外流的模式也处于试点阶段。
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出台,提出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至此,互联网+处方外流悄然兴起,成为互联网+药品流通领域最常用的技术手段。
2017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克强总理强调:“医改应当注重医疗、医保、医药的三医联动改革”,三医联动系医改进入深水区的关键举措。在政策制度的引导下,一大批深耕互联网+医疗+处方的经典企业成为三医联动的行业代表,建立了“处方共享平台”。例如:易复诊-梧州处方共享平台、微医-全国处方共享平台等。
处方外流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表明:互联网医院和处方共享平台是互联网+药品流通的入市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