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引导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新业态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一)适用范围
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销售食品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新业态食品经营者”)。
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下同)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备案。对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还从事其他食品经营活动的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或备案。
(二)实行“一证通”制度
1.含义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在莆田市范围内跨区域设置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可只申请一次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即食品经营者在市内一个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到市内其他地点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无需再办理许可或备案,只需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从2023年12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施行开始,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在福建省范围内跨区域设置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可只申请一次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即食品经营者在省内一个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到省内其他地点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无需再办理许可或备案,只需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经营者在莆田市首次申请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应当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设备设置状态标为“新设”。已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未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取消“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项目。
经营者在莆田市已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却未报备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设备设置状态标为“补报”。
经营者在莆田市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后,增设或撤销自动售货设备的,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但应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新业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许可(备案)后或者收到自动售货设备(仓库)设置情况抄告函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及其自动售货设备放置点、仓库实施监督检查。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经营者新申请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或者新增经营项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除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常规材料外,还应当填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备表》注明具体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仓库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信息。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的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填报《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备表》。
二、严格规范食品经营条件
(一)设备要求
1.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应当具备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保持自动售货设备清洁卫生。
2.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安装冷冻冷藏设备温湿度监控及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二)场所要求
1.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或无人商店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3.经营者应当承诺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已取得设置地点所属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4.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或无人商店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要求,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电、市容卫生、消防、军事设施等。
(三)公示要求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督促新业态食品经营者严格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食品贮存、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要求
(三)严格落实特殊食品销售要求
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销售场所或自动售货设备分别划定专门的区域(货柜)摆放,分别设立提示牌,相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注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采购或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四)定期检查清理销售贮存的食品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贮存的食品进行清理检查,及时下架过期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保障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
(五)及时下架不合格食品
(六)定期维护设施设备
(七)设备及仓库调整报备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和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将新业态食品经营者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一)对新业态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新业态食品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仓库设置的地点,或者自动售货设备设置地点、数量及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报告的,由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经营者已取得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未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取消“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项目的,由原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自动设备设置点及仓库的监督检查
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设置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许可(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